一、阅读提示
在建设工程相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时,法官当庭通常会转而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鉴定,似乎只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之后法院才能准许司法鉴定。请问:法官上述询问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法院是否必须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准许司法鉴定?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以一则非常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来一一解答,希望对读者今后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诉讼案件有借鉴意义。
二、案例简介
(一)2019年6月,A公司以B公司等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上述公司起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出了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多项诉求。
(二)一审诉讼中,B公司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作出对比、鉴定。一审法院遂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A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书面意见,以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已被B公司拆卸改动为由不同意鉴定。
(三)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的举证责任、鉴定费用的最终负担等问题后,根据A公司的书面意见终止了鉴定程序,并认为A公司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A公司因此不服一审判决,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一审法院以A公司不同意鉴定为由判决A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否合法?
(五)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在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则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情形,更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之理。一审法院以A公司不同意鉴定为由决定终止鉴定,处理难谓妥当。因此,二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三、案例解析
从上述案情中笔者总结的法律问题是:B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必须经A公司同意后一审法院才能准许鉴定?
笔者认为:B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无须经A公司同意,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分析如下:
依据本案审理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该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示或暗示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其后法院才能准许。相反,其明确规定无论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均由法院自行决定,无须当事人同意。因此,本案一审法院直接以A公司不同意B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为主要理由,不准许B公司的申请,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其未能查明本案相关基本事实。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才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详见本文“裁判理由”)。
四、裁判理由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裁定书》对笔者总结的上述法律问题的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