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颁布《某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该市内五区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颁布的《某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颁布的《某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该市对摩托车在三环内采取限行政策,但未就办理摩托车登记作出明确限制。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控制城区内摩托车总量,限制三环内居民申请摩托车登记,导致该市三环内居民在购买摩托车后无法直接办理牌照,从而不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职责。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三环内居民不开放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该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近年来,当地因此类纠纷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迅猛,2021年为1700余件,2022年为3000余件,2023年第一季度已达1500余件。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后,对符合颁发牌照条件的,采取由当事人撤回起诉,再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办理摩托车登记的“诉讼前置”做法,导致大量同类型行政案件持续增长,不但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而且浪费司法资源。
针对上述系列案件的共性问题,某市两级法院多次与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市司法局召开专题研讨会,采取发送《行政争议先行处理告知书》、诉前与诉中协调等措施,积极推动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在此基础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就涉案问题向某省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指出该系列案中反映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害怕担责等问题,建议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一道关口,将矛盾解决在诉前。
收到司法建议后,某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暨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讨论,部署改进举措,之后专门给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情况。
在某省三级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合力推动下,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开通12处摩托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点,对当事人提出的摩托车登记申请均依法予以审查。截至2023年6月1日,当地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已全部审结,其后无新增案件,有效避免了数以万计的行政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从源头上实质化解了此类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