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河北省某基层法院A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案例
A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立案、审判等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款93万元。2018年,A在办理两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礼品共计价值6700元。2020年5月至8月,A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现金2万元,并接受当事人安排的车辆、住宿、娱乐活动。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A利用担任法院副院长的职权,干预过问某集团公司系列诉讼案件,授意相关人员违规采取保全措施,并对案件久拖不审,超审限办案,给涉案相关公司造成严重损失。A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2022年1月,A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6月,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A知法犯法、知规违规,严重违反“三个规定”,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收受当事人钱款,违规办案、以案谋私,最终锒铛入狱,实属咎由自取。
案例二:辽宁省某中级法院B在执行案件中为请托企业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案例
1993年至2018年,B在担任中级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期间,接受某畜产品公司、某地产公司、某金矿等多家企业相关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执行、标的物拍卖、执行复议、撤销执行裁定等方面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共计184万元;介绍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中提供帮助,退休后收受2名律师所送现金15万元。
2021年8月,B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年12月,B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因其已退休,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受到调整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B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涉案企业请托,为涉案企业谋取利益,给律师介绍案件,收受请托人和律师所送现金,这些行为均违反“三个规定”,妨碍公正司法,损害司法公信,必然受到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