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为何被法院判决无效

文摘   2024-09-27 21:50   北京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甲环保科技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至2012年,该项目因故未实际建设并投入运营,处于中止状态。

  2015年6月,某县人民政府授权该县城市管理局与乙公司签订了《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供厂BO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由该公司的子公司特许经营垃圾焚烧热电联供厂。项目现已实际投产运营。

  甲环保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授予乙公司的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供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并予撤销。另,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某县人民政府确认就《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在缔约前未向公众及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告知或发布招投标文件等。乙公司确认在《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方面存在行业竞争对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别的行政协议时,应当履行先契约义务,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进行缔约。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特许经营协议》的缔结系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进行,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属无效,故判决确认《特许经营协议》无效,并同时判决某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保障持续稳定安全地提供与《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

  

【典型意义】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的重要保障,也是产权平等保护、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在缔结和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依法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保护缔约人和潜在缔约人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存在行业竞争对手,行政机关在缔约前未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未做到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人民法院通过强化公平竞争在行政协议、尤其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缔结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实现产权平等保护、维护统一公平竞争制度的职责。本案的审理对于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行政管理公信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营造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良好生态等具有示范意义。


北京吴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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