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项目经营多年后遭遇关停禁令,政府是否应补偿投资人

文摘   2024-10-10 17:29   北京  



【基本案情】

  2002年,为了举办国内国际赛事,某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皮划艇激流回旋训练比赛基地项目建设,要求某水库管理所采取招商办法选择项目合作投资建设伙伴。同年,该水库管理所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经营皮划艇激流回旋项目合同,约定由双方组建公司建设和经营该项目,前者以相关工程设施、水库水及现有土地、河道参股,后者以承担合作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参股。

   其后,甲旅游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成立。自2003年起,甲旅游公司先后取得该区规划局、建设局颁发的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其后,甲旅游公司承办了一批体育赛事2017年8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发出通知,认定甲旅游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实验区,责令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立即关停该项目,并对破坏的自然河道实施生态修复

   2019年4月,甲旅游公司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某区人民政府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甲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补偿甲旅游公司关停损失若干元。某区人民政府和甲旅游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甲旅游公司与某区人民政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甲旅游公司同意完全退出激流回旋漂流项目,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所有资产均归某区人民政府所有;某区人民政府支付甲旅游公司补偿款若干元。该协议经二审法院以《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产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招商引资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法践行对投资企业作出的承诺。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招商引资承诺、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合法损失予以补偿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裁判平衡利益、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努力平衡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通过执法司法协同化解争议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依法及时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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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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