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法律人在评价法院审判案件的积极作用时经常会纠结这个词语应该是写“定纷止争”,还是“定分止争”?不少人想当然地写成了“定纷止争”,因为他们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最终起到的就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法律纠纷”的作用。
我在写作时也遇到过上述问题,发现上述两个词语都被他人使用过,只不过“定纷止争”这个词语被多数人使用。对此,我就反思了:这两个词语难道都能通用?是否其中必有一个是错误的?于是,我开始追根溯源了。
经查,在成语词典里并没有“定纷止争”和“定分止争”这两个词语,而只有“正名定分”这个词语,其含义是辨正名分。该词语中的“分”是指“名分”,与“师出有名”“名不正则言不顺”中的“名”的意思基本相近。据研究,该词语来源于鲁迅所作《且介亭杂文二集·非有复译不可》一文:“于是有些人又记起了翻译,试来译几篇。但这就又是‘批评家’的材料了,其实,正名定分,他是应该叫作‘唠叨家’的。”
再查,发现在浩瀚的中华古籍里的确有“定分止争”这个词语,尚未发现有“定纷止争”这个词语。
“定分止争”这个词语最早来自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管仲(约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所著《管子·七主七臣》一文:“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该文所称的“定分”具体是指解决“纠纷”,还是指确定“名分”以及其他含义?需要结合上下文语境以及当时的文化语境来综合分析。
我通读了该文章的上下文,感觉“定分”一词似乎均含有上述意思。我想这就是文言文的魅力所在,让我等读书浅尝辄止、望文生义的后人感觉其含义的博大精深。
再来分析春秋战国至秦国时期的文化语境。对于“定分”一词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名著中窥探一二。
其一,战国时期的法家创始人之一慎到(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所著《慎子》,其中《慎子·逸文》:“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其二,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前338年)及其后学所著《商君书》(也称《商君》、《商子》),其中《商君书·定分》:“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
我认为:上述两篇文章中的“定分”更多包含了“名分”、物品所有权的“归属”、“权属”等含义,难以直接读出包含了“纠纷”的含义。
既然中华文化中从古至今只有“定分止争”“正名定分”这两个有文章出处的词语,那么我们首先应使用这两个早已约定俗成多年的词语,一般不宜臆造“定纷止争”这个词语,除非全社会目前已经约定俗成这个新词。
但是,包括汉字、词语在内的中华文化是要传承和创新的,否则后人就会思想僵化、固步自封。既然我们要继承“定分止争”这个词语,毕竟古代没有法官、法院等现代司法人员和制度,那么我们可以赋予该词语新的时代内涵,即可以认为该词语中的“定分”同时包含“定纷”(解决“法律纠纷”)的含义。
因此,当各位看官读完本文之后,知道以后应该用哪个词语了吧?
【作者:北京吴刚律师】北京吴刚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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