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吉林省某基层法院A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
2017年10月,A以个人购房为由向一名当事人借款,当时未约定具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亦未出具书面借据。此后,A多次从当事人银行卡中提取现金共计2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来,A将银行卡还给当事人,向其出具本息共计30万元的书面欠条,并于2020年9月归还所欠款项。
2022年3月,A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因其已退休,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受到调整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A接受当事人银行卡并从中提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虽然出具欠条并归还借款,但其行为同样违反“三个规定”,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问题,依规依纪应当受到处理处分。
案例2:北京市某基层法院6名干警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案例
2011年至2018年,北京市某基层法院B为他人的诉讼、执行等案件,向有关承办法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并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2021年9月,B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查办B案件过程中,倒查发现B曾向该院6名干警过问相关案件办理情况。上述6名干警虽然没有按照B的意图违规办案,但未如实记录报告B过问案件情况。
2022年9月,6名干警因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被通报批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6人遇到本院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碍于情面不如实记录报告,没有把“如实记录报告是责任、不如实记录报告是违纪”放在心上,虽然没有违规办案,但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 ,同样违反“三个规定”要求,在案件倒查中被发现,受到通报批评,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