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幼儿园园长问我:莫老师,您好!您休息了吗?我想请教您一件事情。如果小孩在幼儿园摔伤的话,医药费是幼儿园出还是带班老师出呢?
一位幼儿园教师问我:因为我这个学期刚去幼儿园上班,然后昨天园长开会的时候说,如果小孩在幼儿园摔伤的话幼儿园和老师各付一半。我不知道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理的,莫老师,你说呢?
大家先看看新近颁布的《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可以看出:幼儿园及其老师,如果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在幼儿在园受伤后,如果幼儿园及其老师能拿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他们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有证据”能证明幼儿园及教师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及其老师尽到责任可以理解为:教育过幼儿,约束过幼儿,幼儿发生事故时老师在场,幼儿发生事故后及时科学合理地处置等。
回应前面老师和园长提出的问题:如果证据证明幼儿园没有错误,幼儿园不出;如果有证据表明老师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老师没有明显的工作失误,幼儿教师也不用出,比如,一个幼儿上课时坐在椅子上翘着二郎腿还不断地摇晃,老师告诉他这样做很危险,他就是不听,结果摇晃过程中摔倒头碰到邻座小朋友的椅子上出血了,并被缝了5针——在这一过程中,老师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老师不用出钱——孩子的医药费可由幼儿园和家长投保校园意外险的保险公司来支付。在这里很关键的是,老师上课时的监控视频材料证明老师在事发前老师已经教育、管束过违犯教学 常规的幼儿。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结论:(1)幼儿园要装无死角摄像头,一是保护幼儿,二是保护尽职尽责的老师和幼儿园;(2)并不是幼儿在园的所有受伤,幼儿园和老师都要负责任的——幼儿在园受伤,我们已经尽到应有责任的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3)平时要注意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且留痕以必要时用来证明我们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小孩磕破头皮被缝5针,家长认为幼儿园及其老师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其理由是老师虽然教育过其儿子,也管束过其儿子,但没有教育好,没有约束好。而我们的《民法典》只以老师的“教育行为”“约束行为”有无来确定相关老师是否要承担责任,而没有以“教育效果好坏”来确定相关老师是否要承担责任!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教育是否有效果并不决定于老师的个人行为,而决定于孩子的家庭教育基础所奠定的性格特征。
面对孩子的受伤,我相信我们的老师和家长一样的难过,一样的不希望类似的事情发生。
另外,孩子受伤对其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教育,家长和幼儿园更应该思考如何让每个幼儿能从中吸引教训,得到成长,否则,孩子的血就白流了。
又如,一个幼儿跟着父亲从班里出来后,儿子对父亲说:“爸爸,我想到滑滑梯玩一下再回家。”其父也觉得无急事可做,因此也就同意了。可令人没想到的是,孩子在玩滑滑梯的过程中,不小心从滑滑梯上面摔下来,手断了。在这个案例中,幼儿教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其父亲已经从老师那里将孩子领出。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如果相关部门鉴定孩子所玩的滑滑梯没有安全隐患,则幼儿园不用承担责任;如果相关部门鉴定孩子所玩的滑滑梯有安全隐患,则幼儿园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相关部门鉴定孩子所玩的滑滑梯有安全隐患,滑滑梯已经过售后安保修期,则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如果相关部门鉴定孩子所玩的滑滑梯有安全隐患,滑滑梯还处于售后安全保修期,则幼儿园不用承担责任,其责任由售卖滑滑梯的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