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怠工想被辞退拿补偿,1招让他扫地出门

职场   2025-01-01 07:09   上海  
来 源|环球人力资源智库(ID:ghrlib)
编 辑|Black

前几天我被业务主管喷了。

业务部门一个员工,最近突然变得懒懒散散,工作不好好完成,能拖则拖,有时甚至工作时间睡觉。业务主管忍不了了,找到我,要我赶紧劝退这个员工。

我和这个员工好好聊了聊,再和同事多方打听,才发现,原来他打算离职了,但主动离职没补偿,所以故意怠工,等着被辞退拿补偿。

这肯定不能如他的意,如果他怠工被辞退拿了补偿,其他人有样学样,以后工作就不用做了。

不给补偿,怠工员工不愿意离职,多次谈话,好说歹说都没法劝退。而且,他天天按时打卡上下班,但是日常摸鱼,不配合工作。

因为劳动法,一时半会还真拿他没什么办法。别人看他摸鱼,工作积极性也下降了,业务部门的工作气氛受了极大影响。

用人主管眼看部门业绩下降,找到我,给我喷了一顿,还报告了老板,老板也批评了一番。

我把怠工员工的想法告诉老板。老板说:“这样的员工,补偿一分也不能给,怎么劝退,你自己想招,不处理好,升职加薪也别想了。”

我很难过,向朋友倾诉,他是劳动法专家,说不定能给我一些意见。

“现在的劳动法也太偏袒员工了,想解除劳动关系也太难了!”我吐槽。

朋友说:“解除劳动关系说难也不难,如果吃透了劳动法,劳动法反而会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趁手工具。”

“可是,怎么吃透劳动法呢?这些法条特别晦涩,看得我迷迷糊糊的”,我问。

朋友告诉我:“首先,你要用数学的视角去看劳动法,把法条看作一个个公式,而不是一串串句子。”看我有些懵,朋友给我上了一课。

在数学的逻辑里,任何东西都可以被一条公式和定理说明或者表示的,而一条公式里的任何一个元素都是可以被“等值替换”的!

当把法条变成公式后,就可以从具体的情景中,搜集公式里相关的元素代入到公式里。如果公式的元素都搜集到了,那么公式成立,也就是合法,元素缺失就非法。

就以你说到的怠工员工为例。

如果想要无偿辞退这个员工,该依据的什么法条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这个法条把它变成公式就是:
【合法解除的要件】=
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
+制度中有违规事实、严重程度匹配的条款
+违规事实
+解除前告知工会
+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

我们要合法辞退这个员工,就得在情境中搜集公式包含的元素。

第一,公司有没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合理合法的意思是,规章制度内容要有法律依据,合乎情理,有些公司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本来就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规定;
同时,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经过了民主评议和公示,也就是说员工要对这个规章制度是知情的,这也是要求员工入职时要签收规章制度的原因。

第二,“制度中有违规事实、严重程度匹配的条款”吗?怠工员工的消极表现,比如上班睡觉,在规章制度里有规定为“严重违规”吗?

第三,抓到了员工的“违规事实”吗?说员工违规,是要举证的,上班睡觉,有监控录像吗?

这些元素都搜集到了,接下来才能“解除前告知工会”和“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把公式的元素凑齐,公式满足了,就是一个无可挑剔的合法辞退操作了!

这种把法条变成公式,搜集情景中元素等值替换到公式里的思考方式,就是“代入思维”。用代入思维解除劳动关系,无论遇到何种情景,都不用担心踩到法律红线!

“你学会了用代入思维解除劳动关系吗?”朋友问我。“可能学会了吧?”我迟疑地点了点头。

朋友笑了笑,给我提了个新问题,检验我的学习成果。

员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怎么合法辞退?

这个情景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把它变成公式:
【合法解除的要件】=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约定“录用条件”
+试用期内证明员工存在录用条件不符点
+试用期内解除前告知工会
+试用期内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

1.要和员工约定试用期,这是前提。

2.试用期有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如果想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首先要明确什么情况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就是要把考核不合格规定成录用条件。

3.要证明员工试用期内存在录用条件不符点。考核为什么不合格要提供证据。所以,转正考核表非常重要。考核表上的考核点,应该尽量客多一些观指标,比如销售的业绩,这就是一个客观指标?

这些都做好了,再告知工会和送达解除通知,辞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员工,就不会有法律风险了。

我感觉好像懂了,但又不确定是不是所有此类情形都可以这样操作。

前辈说,这是因为我没有系统地了解过员工离职的各种情形。其实员工离职一共可以概括为56类,而这56类都可以分到以下解除情形通用要点当中,即:

法定约定
解除权是形成权
单方解除程序-通知工会
单方解除通知效力

这些内容有专门的课程来讲解,前辈建议我去听一听。

在他的推荐下,我学习了一门课程,课程对我的帮助很大,因为在课程中学到的内容,我都很好地用到了工作当中,主动更新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我主要在规章制度中加了下列两条内容:

1、仅以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形式为准,其他任何个人(含法定代表人)对员工的任何口头辞退的表述或言辞等均不属于公司最终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加这条是为了防止有的领导一时情绪上头,私自开除员工,造成违法解除,给公司带来损失。

2、对于保管或可以接触公司公章的员工,或有可能接触公司相关文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盖有公司公章的前提下,还需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字方才有效。

加这条是为了防止有的员工私盖公章,伪造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类文件,后又用它来告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经济补偿。

因此,我很快转正并且有了小幅度的涨薪。

这门课程便是GHR精心开发的《56类员工离职情形及优化谈判实务全解》

课程内容安排上也是匠心深藏:

将56类员工离职情形做了全复盘,确保学员对可能遇到的离职状况有全面了解。

总结得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用要点,帮助学员对可能遇到的离职状况快速应对。

课程讲解过程中,包含大量案例,有助于学员学以致用。

同时课程还提供退休人员与劳动合同终止、工伤赔偿等相关法律要点,帮助学员在处理退休人员离职问题时,正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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