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缆当废品卖 买卖双方都获刑

民生   2024-11-28 16:30   甘肃  









偷电缆当废品卖

买卖双方都获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却偏偏有人见“材”起意,打起了电缆的主意。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并销赃电缆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0日至28日,被告人张某1、陈某1、秦某某、陈某2、张某2、李某某六人经事先预谋、踩点后驾驶车辆先后3次到景泰县中泉镇白水村下滩风电场1标段、2标段,使用事先准备工具将风场内风机底部铺设青岛汉河牌ZR-YJY23-1.8/3KV-3*300型和ZR-YJY63-1.8/3KV-1*300型铜芯电缆线剪断后盗走,以6300元的价格将部分电缆线出售给被告人葛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14835元的价格将剩余的电缆线出售给被告人赵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20500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被告人何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葛某某、赵某、何某明知其收购的电缆线是他人犯罪所得,以60元每公斤的价格予以收购。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88373.94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1、陈某1、秦某某、陈某2、张某2、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各处罚金4000至8000元不等。被告人葛某某、赵某、何某明知被告人张某1、陈某1、秦某某、陈某2、张某2、李某某销售的电缆线铜芯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管制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000至4000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电缆是重要的电力设施,是安全运输电力的有效保证,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正常生活。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心存侥幸偷盗、变卖、收购电力设备并从中牟利,触犯了“法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废品回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来路不明的废品要提高警惕,拒绝回收,做到合法经营。切莫贪图蝇头小利,抱着侥幸心理收购来路可疑之物,否则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供稿:黄登岱

编辑:李全普   张  媛

审核:祁常鑫


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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