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借车给亲朋好友使用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将交强险已逾期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后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12月9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所有人交强险脱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20日晚,刘某驾驶其借用李某的轻型栏板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追尾同向行驶的范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范某肋骨骨折、肺部挫伤,范某驾驶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无责任。同时查明,事故发生时,刘某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已过保险期间。因刘某未赔偿范某的损失,范某遂将刘某及其案涉车辆的车主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及车辆损失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应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刘某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李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系案涉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李某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刘某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使范某的损失无法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得到赔偿,其应对范某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范某的人身损失共计3万余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由刘某、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9000元,由刘某、李某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赔偿。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车主怠于履行该义务,致使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范围内的合法赔偿,即便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致利益受损,故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应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程 静
编辑:李全普 张 媛
审核: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