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
孩子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但在离婚过程中,孩子也是最容易受伤害的一方。如果夫妻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高某与白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小白,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白由父亲白某抚养,抚养费白某自理。
2024年10月,高某向法院诉称,虽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白某抚养,但自离婚后孩子多数情况由自己照顾,随着孩子长大,母女共同生活会更加方便,加之自己在某小学附近有一套学区房,跟随自己生活对孩子日后的成长更加有利,于是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判决小白由高某抚养。
白某辩称,离婚后双方都在照顾孩子,自己对孩子的照顾并无欠缺之处,为了孩子以后不打算再婚,父母也愿意帮助自己照顾孩子;另一方面,原告高某性格脾气不好,有网络赌博的恶习,虽有住房,但债务较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调解结果
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孩子抚养权。经查,孩子已满八周岁,故法庭征询了孩子意愿,孩子表明:父母虽然分开了,但对自己的爱更深了,为了不加深父母之间的矛盾,上学期间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双方听取孩子的意愿后情绪逐渐缓解下来,均表示愿意尊重孩子的意愿,并向法庭表达了调解意向。调解中,原告同意不再变更孩子抚养权,被告保证会积极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
法官说法
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重点从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父母双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品德缺陷等因素,同时结合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心智是否成熟、未成年人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未成年人做出的选择对其是否真正有利等因素综合考量,尽量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真正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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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高秉琴
编辑:李全普 张 媛
审核: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