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打架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因学校已履行合理义务,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方、被侵权方按照行为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一起来看看本期『蓉法说法』!
中学生小李和小杨是同班同学。2022年9月27日早上7点多,因小杨出言调侃,气愤的小李便动手推了他一把,小杨见状又用言语侮辱小李,继而双方动手打作一团,小李也受了伤。
班上同学发现后将两人拉开,并向老师反映情况。老师到场后查看到小李的伤情,立刻拨打了120。
小李随即入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小杨父母支付。后经鉴定,小李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小李妈妈:我的孩子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校方:家长,您的心情我们理解,但学生斗殴发生在早自习前,并且老师在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医并通知家长,学校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当担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小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据调查,学校早自习时间为8点,打架事件发生在学校早自习前,此时间段不可能要求学校对每个学生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束。同时,学校在知晓小李受伤后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医,尽到了合理的及时救助义务。因此,学校在本案中应不承担侵权责任。
大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因小杨言语挑衅、行为攻击而导致侵权后果,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小李动手使双方冲突升级,其自身行为对造成受伤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小杨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学校平时尽到了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学校虽然明确要求学生到校时间是7:50到8:00,但不能苛责学校不到点就不让学生进教室。因此,判定学校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由于被告小杨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杨父、杨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杨父、杨母支付原告小李赔偿款14万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
教育机构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教育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
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
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制止或者未及时告知监护人等。
本案通过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
明确认定学校已尽到必要教育
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
判决结果摒弃
“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
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
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
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又有利于督促家长
认真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家校共护未成年人
平安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