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法课堂 | 学生在校打架受伤,损失谁赔?学校必然担责吗?

民生   2024-12-09 17:17   甘肃  

近期,大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打架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因学校已履行合理义务,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方、被侵权方按照行为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一起来看看本期『蓉法说法』!


案情回顾


中学生小李和小杨是同班同学。2022年9月27日早上7点多,因小杨出言调侃,气愤的小李便动手推了他一把,小杨见状又用言语侮辱小李,继而双方动手打作一团,小李也受了伤。



班上同学发现后将两人拉开,并向老师反映情况。老师到场后查看到小李的伤情,立刻拨打了120



小李随即入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小杨父母支付。后经鉴定,小李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争议焦点

小李妈妈:我的孩子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校方:家长,您的心情我们理解,但学生斗殴发生在早自习前,并且老师在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医并通知家长,学校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当担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据调查,学校早自习时间为8点,打架事件发生在学校早自习前,此时间段不可能要求学校对每个学生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束。同时,学校在知晓小李受伤后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医,尽到了合理的及时救助义务。因此,学校在本案中应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大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因小杨言语挑衅、行为攻击而导致侵权后果,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小李动手使双方冲突升级,其自身行为对造成受伤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小杨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学校平时尽到了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学校虽然明确要求学生到校时间是7:50到8:00,但不能苛责学校不到点就不让学生进教室。因此,判定学校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由于被告小杨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杨父、杨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杨父、杨母支付原告小李赔偿款14万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蓉法说法


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


实践中,学校失责常见情形:


  1. 教育机构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教育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

  2. 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

  3. 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制止或者未及时告知监护人等。



本案通过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

明确认定学校已尽到必要教育

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

判决结果摒弃

“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

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

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

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又有利于督促家长

认真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校共未成年人

平安健康成长



来源:大邑法院、中院少年家事庭


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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