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法课堂 | 订婚后男方“悔婚 ”,女方要退彩礼吗?

民生   2024-12-16 16:45   甘肃  

编者按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过高的彩礼已成为很多家庭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婚龄较短的情况下,双方利益失衡,导致彩礼纠纷数量增多。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类案的审理、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规则指引。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运用好《规定》,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如何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彩礼,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即日起,以案释法栏目连续推出彩礼纠纷系列案件,通过小案例讲大道理,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本期为您带来的是男女双方订婚后没有登记结婚,男方给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吴强与张美于2021年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2022年1月1日双方举行见面仪式。期间,吴强、吴强父亲给张美见面礼68000元;给张美父母各4000元红包;给张美妹妹1000元;给在场五个小孩各200元;给两位媒人各2000元,后两位媒人又将钱转交给张美父母。张美送给吴强阿玛尼手表一块。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8月8日,吴强及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张美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强给张美的见面礼68000元,给张美父母各4000元应认定为彩礼;对于吴强给媒人各2000元属于赠与他人,不应算做彩礼;对于吴强给张美妹妹的1000元及给在场五个孩子各200元因数额较小,不应算做彩礼。故本案认定的彩礼总额为76000元。吴强给张美彩礼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张美应全部予以返还。张美送给吴强的手表,因价值较大,吴强应予返还。考虑到张美在婚约协商过程中有所开支,开支部分应予扣除。法院最终判决张美及其父母返还吴强70000元;吴强返还张美阿玛尼手表一块。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在婚前男方向女方给付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男方给女方彩礼,虽然是一些地方的习俗,但是彩礼的给付应当以当地的经济水平、男方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双方的意愿为基础,不能盲目攀比,更不能用彩礼的多少来衡量感情的深浅,亦不能以彩礼为由索要骗取财物。当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人民法院在办理返还彩礼案件时,应当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遏制高价彩礼的不正之风,移风易俗,营造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新风尚。在判断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数额时,一般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过错、是否登记结婚、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作出裁判。通过返还一定数量的彩礼,弥合破碎的感情、婚姻关系,真正做到让婚姻归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甘肃高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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