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伤人案”迎来再审判决——判决的意义就在于在法理情之间为公平正义找到最优解

学术   2024-07-25 08:56   山东  

法的深处是情、理。判决的意义或许就在于,在法、理、情之间为公平、正义找到最优解。

——律师刚曰(yue)过

“上海闵行法院”2024年7月24日发文称,“流浪猫伤人案”迎来再审判决。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在广泛关注下也终于走向尾声。

再审终于“回归正统”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案原审判决,由体育用品公司对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与原审不同的是,再审没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令肖某某承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闵行法院再审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且缺一不可。而肖某某投喂流浪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而且,肖某某对于流浪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构成要件,这也是当下司法审判的主流观点。(感兴趣的朋友可点阅:故事一

原审判令投喂者承担“动物饲养人”的做法,有违“正统”,这也是再审作出改判的最重要原因。

再审判决中规中矩,应能被各方接受

再审判决结果中规中矩,没能给人带来更多惊喜

或许这原本就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民事侵权案件,只因原审错得离谱,作出了明显违背一般人的认知,才被放进了热搜。

就再审判决而言,原告吴某某因其损失已获得法院支持,上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被告肖某某承担二成赔偿责任,大大低于原审,其上诉的可能性也极小。事实上,即使面对原审判决结果,肖某某也没有选择上诉。

被告体育用品公司因被改判承担八成赔偿责任,有上诉可能性,但可能性也较小。一是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其并无不利,二是再审并未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是判决结果在客观上能够体现出公平性和合理性。

为何是“二八责任”

当初,原审判决流浪猫的投喂者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许多人为此鸣不平。而再审判决体育用品公司承担八成责任,肖某某承担二成责任,许多人又对肖某某的二成责任感到不解。

法律责任由法条规定,而法条的选择往往取决于“法院查明的事实”。

再审中,法院已查明“肖某某并非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排除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这样也就纠正了原审判决的错误。

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闵行法院再审查明,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肖某某作为教练,明知球馆对安全性有一定要求,却仍在球馆区域投喂流浪猫,增加了球馆的风险,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闵行法院在再审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体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吴某某损害为由,作出上述“二八责任”判决。
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为何没有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

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球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法院应当判令体育用品公司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而肖某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规定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最为紧密,闵行法院之所以舍近求远选择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目的只有一个:判决导向。
闵行法院或许认为,只有把肖某某判进来与体育用品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才能体现判决的公平性,才能对类似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了解更多事实及法律分析可点阅:故事二故事三

为何要接受这样的判决

刑事诉讼有“疑罪从无”原则,而民事诉讼讲究的是“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本文之所以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因为民事责任往往不是非黑即白、非此即彼。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唯有符合大多数人心理预期、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才能经得起现实的考验。
肖某某作为球馆的教练,未能有效防止因其自身投喂行为可能给球馆带来的风险,以至于发生了本案损害后果,故难言肖某某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此情形下,如果仅判决球馆经营者承担责任,而肖某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恐与多数人的认知不符,公平性和合理性都将受到严重质疑。
这还是一件备受全国人民关注的案件,示范效应可想而知。法院需要紧紧抓住这样的案件,充分展现其判决导向。
本案判决肖某某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可以有效警示类似场所的从业人员汲取教训,还可以告诫爱心人士理性投喂、谨慎投喂,进而有效减少类案发生。
法院除需准确判定相关责任外,还必须注意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尤其需要评估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

在法、理、情之间为公平、正义寻找最优解,是法院存在的唯一意义

正义不应只停留在法条里,更应体现在实践中。

为了弥合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判决结果至少从表面上看起来更公平、合理,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创造出一种“务实的解决方法”——责任按比例“连带”。

在本案这种情况下,责任按比例“连带”确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至少从表面上能使大多数人接受。

事实也如此。有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貌似准确,判决结果却并不公平。“我若是对方当事人,希望法律作出怎样的公正判决?”相较于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才更加重要。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事情往往也没有绝对的对与错。
“流浪猫伤人案”中,证人所见未必属实,法院查明的亦未必是真相,甚至适用的法条也并非无懈可击。
法的深处是情、理。判决的意义或许就在于,在法、理、情之间为公平、正义找到最优解。

(全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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