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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具有代位继承资格(2024年8月“入库案例”)
学术
2024-09-02 08:56
山东
编者说:
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条规定了 两种代位继承: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其中,
第二种为民法典新设代位继承方式
。
即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 以代位继承。
童某华诉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入库编号:2024-07-1-476-001
关键词: 民事 继承 收养关系 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在母亲去世后被其舅舅童某朗收养,童某朗与妻子刘某另育 有一子童某怀。童某怀与李某为兄妹关系。童某怀与妻子育有四子、二女,分 别为原告童某华、被告童某泉(放弃继承)、童某林(放弃继承)、童某艳(放弃继承)以及童某宏(2011年去世)、童某彬(2009年去世)。李某于2019年9月10日去世,一生未婚,亦未生育子女。其养父母童某朗、刘某以及其 兄长童某怀均先于李某去世。李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武汉市某处房屋一套,银行存款若干元。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李某去世前生病住 院及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由原告童某华照顾和操办。另,李某的生父已于1995年7月13日去世,生前只育有一女,即李某。童某华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李某 名下的全部遗产,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童某华有权继承李某名下的全 部遗产。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年鄂0107民初第637号民事判决,被继承人李某的全部遗产,即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以及银行存 款均应由原告童某华继承。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 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条规定了 两种代位继承: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其中,第二种为民法典新设代位继承方式。 即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 以代位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而其养父母、生 父母、兄长童某怀均已先于其去世。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童某怀的 子女有权代位继承。童某怀的子女中,因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均自愿放弃 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故童某华有权继承李某的全部遗产。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遗产继 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 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 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溯及适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8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2条、 第14条
一审: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7民初第637号民事判决 (2021年3月15日)
声明:
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陈鸣鹤,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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