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权的特点、成立的基本条件及债权已过时效的抵销效力(2024年)

学术   2024-08-12 14:15   山东  

编者说:本文结合“入库案例”中的参考案例以及公报案例对行使抵销权的一些实务要点进行梳理,仅供参考。

一、法定抵销权系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

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交债权债务抵销申请书后,只要抵销符合法定要件,应认为该申请书在送达对方时行使抵销权就已经生效;即使执行法院没有作出债务抵销裁定,也不影行使抵销权的事实;即使执行法院作出的债务抵销裁定被上级法院依法撤销,也不影响行使抵销权的效力。

观点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陕西某公司与张某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3-17-5-203-056)

二、法定抵销权的成立应当具备“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存在重合部分”这一条件;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期(总第270期)“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裁判摘要: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三、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法定抵销权

由于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主张抵销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故对被抵销的一方而言,抵销具有强制性。若法律允许一方用自然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则将产生强制履行自然债务的结果,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发生冲突。因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此时可认为自然债权的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应当指出的是,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判断时点,应以两项债权适于抵销之时为准,一方因行使抵销权而获得的既得利益应予尊重,不因事后债权罹于时效而受影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674-675页。

四、小结注意不要将“主张债权”与“行使抵销权”混为一谈)

法定抵销权的成立应至少具备三个条件:(1)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2)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存在重合部分;(3)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抵销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应当认可抵销的效力。

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债权人有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法定抵销权)。

在法定抵销权尚未有效成立之前,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人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此情形下,如果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则可作为被动债权抵销(非法定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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