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股权比例超50%”是指单一股东持股,还是指合并计算?

学术   2024-08-09 10:15   山东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互动交流平台

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的第四条规定中,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表述,其中(一)和(二)的表述中,均有“合计”字样,说明股权需合并计算;而(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则无“合计”字样。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三)款中所述企业的相关股权,是不需要合并计算,还是仍需要合并计算?
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三)款中“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是指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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