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十六种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学术   2024-08-19 13:35   山东  
一、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员工未履行通知义务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员工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动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公司维持或提高续订条件,员工不同意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特殊情形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还是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还是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双方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声明:本文内容摘自法宝网APP,文章观点仅供参考,实践中应当以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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