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
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难以通过损害赔偿来救济。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执行,应该以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为导向,根据判决的内容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查并充分运用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股东知情权执行的直接目的是知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现的方式是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股东知情权执行兼具物之交付的特点(如被执行人交出资料供股东临时占有并查阅)以及行为执行的特点(如被执行人配合股东查阅,不得干涉股东查阅)。
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 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
在执行程序中,还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对此,即使执行依据没有确定,在执行程序中也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辅助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执行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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