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湖南省财政厅在 2024 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此次检查旨在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会计信息质量以及综合管理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违法事实
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2024 年 1 月 1 日至 7 月 17 日,该事务所出具的大量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表现为 1964 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 16 份专项审计报告未见工作底稿;部分审计报告仅有少量工作底稿,且在审计程序上存在缺失,如未实施函证、盘点、折旧摊销测算、替代测试等。
审计证据不足:从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来看,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还是专项审计报告,均存在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例如,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部分审计报告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收集了部分财务凭证、对账单,而未对相关科目进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在专项审计报告中,部分报告未抽查发生额的财务凭证,仅收集了部分研发项目资料,编制了简单的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
三、处罚决定
对事务所的处罚: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9.28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296.4 万元,吊销执业许可。这一处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的相关规定。
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邝晴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100460009)被警告并责令整改;彭文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700080003)、张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203390007)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这些处罚同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其在审计工作中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行为。
四、影响及警示
对事务所的影响:吊销执业许可意味着该事务所无法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其业务活动受到极大限制。这不仅影响事务所的声誉和客户信任度,还可能导致其业务萎缩,甚至面临倒闭。
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使其失去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对个人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提醒其他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合规性。
行业警示:此次事件表明,审计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必须高度重视审计质量和合规性。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这也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业务水平。
五、后续措施
整改措施:事务所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合规意识。
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定期检查其执业质量和合规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注销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财行罚【2024】25号)关于吊销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现依法注销该所执业许可,并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原执业许可证书(编号:43010142)和许可批复文件(文号:湘财会[2020]28号)即日起作废。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注销后,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应于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湘财行罚〔2024〕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泉
地址: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至17日、24日至26日,对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2024年以来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见工作底稿
2024年1月1日至7月17日,你单位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有1964份未见工作底稿、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有16份未见工作底稿。
2.仅有少部分工作底稿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方面
你单位出具的209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部分收集了财务凭证、对账单,部分实施了函证、盘点、折旧摊销测算、替代测试等,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专项审计报告方面
一是你单位出具的63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抽查了部分科目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你单位出具的941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未抽查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财务系统中导出的记账凭证、税务系统中导出的开票信息、报告清单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2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296.4万元,吊销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347.88万元罚没款(考虑到你单位已退还部分公司的审计费用合计7.8万元,已扣除退还部分),逾期不缴纳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你单位的347.88万元罚没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湘财行罚〔2024〕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邝晴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100460009)
地 址: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至17日、7月24日至26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军信会字2024(SJ-A0003)、(SJ-A0004)、(SJ-A0005)、财评会字2024(SJ-A0001)等4份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你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签字并盖章的军信会字2024(SJ-A0005)审计报告,对xx公司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收集了部分财务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报告、工作底稿、报告清单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签字的1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湘财行罚〔2024〕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彭文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700080003)
地 址: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至17日、7月24日至26日,对你在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期间签字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你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见工作底稿
由你签字的1977份审计报告,未见工作底稿。
2.仅有少部分工作底稿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方面
由你签字的208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部分收集了财务凭证、对账单,部分实施了函证、盘点、折旧摊销测算、替代测试等,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专项审计报告方面
一是由你签字的63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抽查了部分科目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由你签字的941份专项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中,未抽查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工作底稿、报告清单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你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送交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湘财行罚〔2024〕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203390007)
地 址: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至17日、7月24日至26日,对你在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期间签字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你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见工作底稿
由你签字的1980份审计报告,未见工作底稿。
2.仅有少部分工作底稿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方面
由你签字的209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部分收集了财务凭证、对账单,部分实施了函证、盘点、折旧摊销测算、替代测试等程序,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专项审计报告方面
一是由你签字的63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抽查了部分科目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由你签字的941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未抽查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工作底稿、报告清单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你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送交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