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作为人生旅途中的重要里程碑,不仅是个人成长路上最温馨、最精彩的时刻,更是向亲朋好友展现最靓丽、最美好形象的珍贵契机。为坚决杜绝各类低俗、恶俗婚闹现象的发生,弘扬时代新风,推进我市移风易俗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在举办和参加婚庆活动过程中,严禁实施下列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行亲吻、搂抱或采取其他方式侮辱、猥亵新娘、伴娘及随行女伴的;
二、强行在新郎、新娘及其他人员身上涂抹、撒泼异物的;
三、强行撕扯、脱、拽新郎、新娘及其他人员衣物或实施捆绑和牵引套锁的;
四、强制新郎及其他人员穿戴佩戴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服饰、标识标牌的;
五、强制新娘、新郎或其他人员在婚庆活动中进行有伤风化或有辱人格的不雅表演的;
六、组织、参与车队故意阻塞交通,或通过竞驾、穿插、随意停放等方式故意扰乱交通秩序的;
七、蓄意或以营利为目的剪辑制作低俗婚闹视频、图片、文字等并通过网络进行散布、传播,从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或带有危险性的低俗、恶俗婚闹行为。
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切实树立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在举办或参加婚礼过程中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妨碍公共秩序、不危害公共安全、不影响市容环境、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规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非法追逐、拦截他人,寻衅滋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公然侮辱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猥亵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来源 | 平安邹平
编辑 | 何佳静
初审 | 李宁宁
终审 | 李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