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核心法律,其位阶较高,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事主体。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解散等各个环节,并明确了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施行。本次修订对公司的法人治理带来诸多新的变化和适用,引发了笔者对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本文笔者将根据《公司法》新修订的内容,并结合相关国资监管规定及政策,梳理和分析本次公司法修订带给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影响。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该条规定明确在国有出资公司中党的领导地位及其作用,为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发挥领导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早在2020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就对国有企业党组织条款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新《公司法》首次引入“国家出资公司”的新概念,并对国家出资公司进行明确定义。国家出资公司不仅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且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国有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公司法》修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有一名发起人,则意味着从《公司法》层面上已经打破设立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允许公司选择不设监事会、监事或者在董事会项下设审计委员会。具体而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两种情形:其一是在董事会中设置了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其二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可以既不设监事,也不设审计委员会。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三条就上述两种情形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一)首次出现“外部董事”概念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二、规范主体权责】
如前所述,除了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作用,有助于重大事项决策前形成统一意见,提升决策效率外,本次新《公司法》还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决策层级、革新开会及表决方式等措施,简化了国有企业的决策程序,提高了决策效率。具体而言:
(二)减少决策层级
新《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统一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删除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同时对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范围进行了修改,减少了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将更多决策权下放给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从而减少了决策层级,提高了决策效率。比如国有企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综上,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国有企业应积极适应新《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和长远发展。
律师简介
撰稿 | 陈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