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讨 | 新公司法背景下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

学术   2024-10-26 16:00   中国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核心法律,其位阶较高,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事主体。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解散等各个环节,并明确了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施行。本次修订对公司的法人治理带来诸多新的变化和适用,引发了笔者对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本文笔者将根据《公司法》新修订的内容,并结合相关国资监管规定及政策,梳理和分析本次公司法修订带给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影响。



明确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地位及其作用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该条规定明确在国有出资公司中党的领导地位及其作用,为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发挥领导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早在2020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就对国有企业党组织条款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鉴于此,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能确保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和党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同时,在国有企业的决策治理过程中,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这有助于在决策前形成统一意见,提高决策效率。此外,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实务中,除了党组织条款明确写入公司章程外,国有企业还会通过制定党组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党组织决策事项清单、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细化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等内容,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过程中的领导作用。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新增国家出资公司的界定

新《公司法》首次引入“国家出资公司”的新概念,并对国家出资公司进行明确定义。国家出资公司不仅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且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国有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公司法》修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有一名发起人,则意味着从《公司法》层面上已经打破设立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换言之,此处的“国家出资公司”仅指前述主体直接出资的一级企业,并不包括一级企业下属各级子公司。因而,从《公司法》层面,一级企业下属各级子公司并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根据相关国资监管规则和政策的要求,国家出资的一级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章程、内部规章制度将《公司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内化要求下属各级子公司予以参照适用和遵守。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调整公司三会治理中的监督机构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允许公司选择不设监事会、监事或者在董事会项下设审计委员会。具体而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两种情形:其一是在董事会中设置了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其二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可以既不设监事,也不设审计委员会。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就上述两种情形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该规定需要重点关注两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该条适用的范围主体是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并结合《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对于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其他一般规定来适用,自行选择是否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二,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对审计委员会的人数、职责范围、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未做统一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数、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强化外部董事、职工参与企业治理以及灵活设置经理职权

(一)首次出现“外部董事”概念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新《公司法》首次出现“外部董事”的概念,但在其附则并未对“外部董事”进行明确释义。首次出现“外部董事”的概念是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中。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明确:“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新《公司法》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增加“外部董事”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践密切相关,为健全和发展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实务中,通过在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中引入外部董事,且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提升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加强公司的监督机制以及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二)强化职工参与企业治理

新《公司法》删掉了《公司法》(2018修正)中“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的规定,而在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该规定扩大了应当设立职工代表董事的范围,强化了以职工代表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制度。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的规定:“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对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中仍然应遵守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国资监管规定。职工代表参与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能够更直接地反映职工利益,参与公司决策,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灵活设置经理职位与职权

新《公司法》删掉了《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经理行使的法定职权,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经理职位,并由董事会决定其聘任或解聘。同时,经理的职权范围也不再由《公司法》进行明确规定,而是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来灵活设定。

【法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二、规范主体权责】


简化国有企业的决策程序

如前所述,除了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作用,有助于重大事项决策前形成统一意见,提升决策效率外,本次新《公司法》还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决策层级、革新开会及表决方式等措施,简化了国有企业的决策程序,提高了决策效率。具体而言: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引入了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从而取消或合并监事会。该规定简化了公司治理层级,缩短了决策链条,使决策更加直接和高效。同时,新《公司法》也扩大了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允许董事会根据授权行使更多原本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从而进一步加快了决策速度。

减少决策层级

新《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统一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删除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同时对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范围进行了修改,减少了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将更多决策权下放给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从而减少了决策层级,提高了决策效率。比如国有企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革新开会及表决方式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该规定打破了地域限制,使得身处不同地域的股东、董事、监事能够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络会议、即时通讯会议等实时同步参与讨论与决策,极大地提高了会议效率和决策速度。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结语

综上,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国有企业应积极适应新《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和长远发展。

律师简介

撰稿 | 陈昌松

编辑 | 覃忠梅
审核 | 林忠明

大成南宁办公室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广西及周边地区的全方位法律服务,致力于展现大成南宁的法律服务专业技能和律所文化。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但不是其成员或者关联律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