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二
客户B的朋友有房产作为抵押物,但该朋友征信有些瑕疵故不能作为借款人,客户B自己也恰好需要用款,于是二人协商以客户B的名义申请贷款,将二人的房产一起作为抵押物以获得足够额度的贷款,全部贷款的利息均由该朋友承担。二人按前述约定向银行申请了150万元贷款,办理贷款手续时,客户B签署了《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B自己的房产抵押70万元),该朋友签署了《抵押合同》(朋友的房产抵押80万元)、《保证合同》。150万元贷款到账后,客户B按照房产抵押额将80万元转账支付给朋友使用。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客户B将自己所用的70万元还入银行,但其朋友表示已还不上剩余80万元及全部利息了。客户B认为其已经还款70万元,想向银行申请解除其房产的抵押,若银行后续起诉要求偿还剩余80万元及利息的,让银行拍卖朋友的房产清偿即可,向律师咨询这个解决方案是否合法可行。
案例三
朋友急用资金,问客户C借款,主动承诺按每月3%付息,用款3个月。客户C觉得这个收益不错,但自己资金有限,于是到银行以自己名义贷款200万元,转头就借给了朋友,双方还为此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随后,朋友每月都按约定支付6万元利息,3个月期满后,朋友称扩大投资经营,想延期半年还款。客户C办理的银行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于是告知朋友只要每月付息,最迟在银行贷款到期前还钱就行。一年期满时,朋友虽然还是每月足额付息给客户C,却称因为用款成本太高、投资款还不能及时回笼等原因,暂时还不上款,希望能迟一些再还款。于是,客户C要求朋友签署一份《承诺书》,确认200万元均由该朋友使用,若银行起诉客户C,则由该朋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时,该朋友已累计向客户C支付了72万元利息。客户C咨询,若银行起诉其要求还款,能否把《承诺书》作为证据要求追加朋友为被告,让法院直接判决朋友向银行清偿贷款。
法律解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案例三中的客户C累计收取朋友的利息超过50万元,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若朋友到公安机关报案,则客户C将会被以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调查。或客户C到法院起诉朋友要求还款,经法官审查后,可能会以发现犯罪线索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切不可图小利,而把自己的征信、财产甚至人身自由都搭进去。交友需谨慎,交易更需谨慎。
律师简介
撰稿 | 黎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