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讨 | 以自己名义帮朋友从银行贷款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学术   2024-10-13 09:45   广西  





近年,律师频频接到客户关于以自己名义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发生纠纷的咨询,具体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案例一

客户A的朋友做些小生意,没有稳定收入,因此在银行申请贷款的额度比较低,满足不了其用款需求,于是让客户A以自己名义帮忙在银行贷款50万元。朋友答应不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一定按时足额支付到客户A的还款账户,还承诺给他“跑腿费”2万元。客户A同意后,帮忙办理了贷款,并把贷款全额支付给了朋友。现在贷款即将到期,朋友迟迟没能把贷款本息付到客户A的还款账户。客户A想了解若银行起诉要求清偿贷款本息时,能否通过转账给朋友的凭证、他和朋友的聊天记录证明真实用款人是朋友,而不是客户A本人。


案例二

客户B的朋友有房产作为抵押物,但该朋友征信有些瑕疵故不能作为借款人,客户B自己也恰好需要用款,于是二人协商以客户B的名义申请贷款,将二人的房产一起作为抵押物以获得足够额度的贷款,全部贷款的利息均由该朋友承担。二人按前述约定向银行申请了150万元贷款,办理贷款手续时,客户B签署了《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B自己的房产抵押70万元),该朋友签署了《抵押合同》(朋友的房产抵押80万元)、《保证合同》。150万元贷款到账后,客户B按照房产抵押额将80万元转账支付给朋友使用。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客户B将自己所用的70万元还入银行,但其朋友表示已还不上剩余80万元及全部利息了。客户B认为其已经还款70万元,想向银行申请解除其房产的抵押,若银行后续起诉要求偿还剩余80万元及利息的,让银行拍卖朋友的房产清偿即可,向律师咨询这个解决方案是否合法可行。


案例三

朋友急用资金,问客户C借款,主动承诺按每月3%付息,用款3个月。客户C觉得这个收益不错,但自己资金有限,于是到银行以自己名义贷款200万元,转头就借给了朋友,双方还为此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随后,朋友每月都按约定支付6万元利息,3个月期满后,朋友称扩大投资经营,想延期半年还款。客户C办理的银行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于是告知朋友只要每月付息,最迟在银行贷款到期前还钱就行。一年期满时,朋友虽然还是每月足额付息给客户C,却称因为用款成本太高、投资款还不能及时回笼等原因,暂时还不上款,希望能迟一些再还款。于是,客户C要求朋友签署一份《承诺书》,确认200万元均由该朋友使用,若银行起诉客户C,则由该朋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时,该朋友已累计向客户C支付了72万元利息。客户C咨询,若银行起诉其要求还款,能否把《承诺书》作为证据要求追加朋友为被告,让法院直接判决朋友向银行清偿贷款。



法律解析

一、与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不论是否真实的用款主体,都应当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一中的客户A即使提供转账给朋友的凭证、他和朋友的聊天记录证明真实用款人是朋友,也不能免除其应向银行还款的责任。合同具有相对性,对于银行来说,与其签订合同的借款人就是其债务人,银行只能向该借款人主张债权。法律上,银行与客户A的朋友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二中,客户B设想的处理方案,除非征得银行同意,否则其主张也不能成立,但银行是不可能同意的。首先,客户B才是与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当按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对全部借款金额150万元承担清偿本息的责任。客户B和朋友的内部约定对银行没有约束力。第二,《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也就是说,客户B作为债务人以其自己的房产设定70万元抵押,若银行准予其解除该房屋的抵押的,那么其他担保人(即客户B的朋友)在银行丧失优先权的70万元范围内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可能放弃客户B房产的抵押权。

案例三的《承诺函》是客户C与朋友之间的内部约定,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二、借款人不能向银行清偿到期贷款的,不但个人征信受影响,还将会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三、借款人清偿银行贷款后,虽然有权向实际用款人追讨款项,但其用款本息,但可能因实际用款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难以实现债权,从而产生损失。

四、名义借款人向实际用款人收取的“跑腿费”、好处费、加收高额利息等等,没有收取的将不被法院支持,已经收取的还需要返还,且已收取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还涉嫌高利转贷罪,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前述案例中,客户与朋友之间各种形式约定的“跑腿费”、好处费、加收高额利息等等,都因为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收取的将不被法院支持,已经收取的还需要返还。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案例三中的客户C累计收取朋友的利息超过50万元,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若朋友到公安机关报案,则客户C将会被以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调查。或客户C到法院起诉朋友要求还款,经法官审查后,可能会以发现犯罪线索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切不可图小利,而把自己的征信、财产甚至人身自由都搭进去。交友需谨慎,交易更需谨慎。

律师简介

撰稿 | 黎嘉雯

编辑 | 覃忠梅
审核 | 林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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