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讨 | 从国有出资角度浅析国有企业分类

学术   2024-10-15 16:45   广西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国家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逐步趋向于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颁布了有关“国有企业”概念和认定标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国有企业,亦有不同的分类标准。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23年修正)》”),修订后的公司法专门设置了“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提出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与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在外延、适用范围上已经有所不同。为此,笔者试着梳理有关国有企业概念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法(2023年修正)》对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从国有出资的角度,浅析国有企业的分类。


一、
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的规定
首先,对于从国有出资方面比较规范界定国有企业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具体界定范围,实质上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的细化,对“国有资本控股”再细化区分为“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两层概念。

其次,关于“国有全资公司”的概念,是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规范主体权责”内容中首次提出。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也对国有全资公司作了针对性规定。就一般理解而言,国有全资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的互动交流栏目中,有“关于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的咨询”问答,答复意见认为,国有独资公司100%出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不属于《公司法(2018年修正)》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而是属于国有全资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会的设置等,应适用公司法其他一般性规定。

第三,涉及“国有企业参股”概念的规定,主要是《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此外,涉及国有企业概念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08〕86号)等,但在实践中,对于国有企业关联概念的认定标准,主要还是以上述几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主。

二、
《公司法(2023年修正)》规定的“国有出资公司”,与《公司法(2018年修正)》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首先,《公司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包含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

其次,对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范围,公司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除了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外,还包括其他部门、机构,相比(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履行出资职责机构仅限于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范围要扩大了许多。

第三,《公司法(2023年修正)》的“国家出资公司”还包括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且在公司形式上,也扩展至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公司法(2023年修正)》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概念的外延、范围,相比《公司法(2018年修正)》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概念要大大的扩展。

三、
从国有出资角度对国有企业的分类
根据人们日常用语的概念分析,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特定组织形式,企业的概念要涵括公司的概念。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第一层级的分类,应当首先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还是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非公司制企业和国有公司两大类。

国有非公司制企业主要是因各种历史原因、客观因素未经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此后大多数全民所有制的央企、地方国企完成了公司制改制,但仍有少数全民所有制企业未能完成公司制改制。该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仍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进行规范管理,企业的出资人为授权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授权机关,属于国有独资企业的范畴。但与国有独资公司不同的是,因全民所有制企业并非公司,故出资人也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二者在概念上不同。

对国有公司的进一步分类,可分为国家出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各级子公司。其中,国家出资公司可再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虽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逻辑分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以分为100%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等三种情形,但国有资本100%控股,实则与国有独资公司无异,因此,这里所称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仅包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两种情形。此外,这里所称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仅指出资人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一级公司,属于《公司法(2023年修正)》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的范畴。与国家出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及其他国有机构、事业单位对外出资设立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即国有资本控股各级子公司的概念范围不同。对于国有全资公司,要注意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出资人非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其他国有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出资人,而国有全资公司可以是一个出资人,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对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概念的范围应当按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于国有企业参股的规定来予以界定。


笔者根据目前掌握的有关国有企业的概念及认定标准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粗浅理解,从国有出资角度出发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目标在于更好地理解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形态和组织架构,以便实务中能快速地对国有企业进行一个初步的分类判断,为进一步的法律分析提供方向引导。

律师简介

撰稿 | 黄志超

编辑 | 覃忠梅
审核 | 林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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