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看到一则警示小视频,一个晴天的傍晚,A先生提着行李从汽车站中出来,走进通往公交站的廊桥。在廊桥上,A先生边推着行李,边津津有味的盯着手机,在到达廊桥另一端的下坡口时,A先生身体习惯性右转,但此时他的眼睛未能解除来自手机的封印,导致在廊桥楼梯上踩空,整个人滚落到楼梯中间的缓冲平台,伤势不轻。在视频留言处,有不少声音认为廊桥管理单位负有廊桥管理职责,应对A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不少声音认为这完全是A先生的过错,应由A先生自行承担责任。
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分析,笔者认为其来源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所经营/管理的场所为人员集散场地或为公共场地,其应符合与此类场地投入运营相符的硬件安全要求与秩序管理要求。其中,硬件安全要求应以建筑与消防等法律、法规、规范等予以界定;秩序管理受时节、人流量、事件等影响,无统一量化标准,或以行业要求场所运营前须备以相应的应急管理预案为准,或以保障人员流动有序与现场安全为基本考量。
以A先生不幸遭遇中的事发地为例,廊桥管理者是否存在安全保障失职情形,应从廊桥的设计、建设以及事发前是否存在突发情形需要增设、提高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判断。
反之,若廊桥在设计、建设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设备老化未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如光线昏暗无法识别前进道路情况等),或在管理上未尽到根据当天实际情况进行事前安全提示的情形,则现在情况存在已超出或加重一般善意行人前行注意义务,加大一般善意行人的通行风险。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廊桥管理者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因此需要对A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前述分析和近年来司法案例的价值导向调整,为更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笔者对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出如下优化建议:
1、制定、完善应急处理预案
总结行业案例与经验,制定相应的应急应对预案与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定期演练或训练,提高相关部门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弥补已有预案的缺漏,提高预案可行性,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合法合规。
2、预设场景提前告示,定期检查、维护
根据不同区域在不同场景下(如正常情况、人流高峰或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或有风险,张贴风险提示与紧急联系渠道。
日常工作中,加强责任区域的巡逻,做好巡逻与现场情况记录;对其责任场所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责任区域经营做好检查、维护工作并进行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即有危险或危险程度非常高的危险源,应当立即排除。
3、做好证据留存
对于存在大型设备或尖锐物品等本身具备风险的场所,可以设置监控,清晰记录事件经过。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应当完整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发当天在场的人员及其对事件的陈述、工作人员现场处理记录、与受伤方的沟通往来记录、救助记录、报警记录、录音记录等,以便后续发生争议时明晰责任。
4、购买公众责任险
以上,是笔者在对已有案例裁判观点的总结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一些拙见与善意建议。若个中观点有不当之处,欢迎交流、指正。
律师简介
撰稿 | 曹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