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讨 | 调整“弱势”标准,维护安全保障应有边界——小案探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边界

学术   2024-09-25 16:23   广西  






前不久,看到一则警示小视频,一个晴天的傍晚,A先生提着行李从汽车站中出来,走进通往公交站的廊桥。在廊桥上,A先生边推着行李,边津津有味的盯着手机,在到达桥另一端的下坡口时,A先生身体习惯性右转,但此时他的眼睛未能解除来自手机的封印,导致在桥楼梯上踩空,整个人滚落到楼梯中间的缓冲平台,伤势不轻。在视频留言处,有不少声音认为桥管理单位负有桥管理职责,应对A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不少声音认为这完全是A先生的过错,应由A先生自行承担责任。

在以往涉及类似安全保障场所的相当部分裁判案例中,不乏抱着“伤(逝)者为大”“人道关怀”的价值导向,屡次引发法律人士、群众的热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边界是以“伤(逝)者”的“弱势”作为衡量标准?以“人道关怀”作为衡量标准?还是以其他标准作为衡量标准?

一、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标准探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表述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时亦是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责任的事由。由此看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措施的行为,与受害人在安全保障责任区内受伤这一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分析,笔者认为其来源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所经营/管理的场所为人员集散场地或为公共场地,其应符合与此类场地投入运营相符的硬件安全要求与秩序管理要求。其中,硬件安全要求应以建筑与消防等法律、法规、规范等予以界定;秩序管理受时节、人流量、事件等影响,无统一量化标准,或以行业要求场所运营前须备以相应的应急管理预案为准,或以保障人员流动有序与现场安全为基本考量。

由此,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根据不同场所在不同时期的安全保障要求进行界定,其衡量的标准不应一刀切,仅以场所已通过消防备案或竣工验收合格为免责事由;也不应抱着“伤(逝)者为大”“人道关怀”的价值导向,盲目放大合理秩序的解释范围,置安全保障义务于力求“人盯人”的无边浩瀚之中,将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推向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案例解析

A先生不幸遭遇中的事发地为例,廊桥管理者是否存在安全保障失职情形,应从廊桥的设计、建设以及事发前是否存在突发情形需要增设、提高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判断。

若廊桥的设计与建设满足建设结构安全与消防安全要求、符合建筑无障碍通用规范等设计要求,事发前管理者已在廊桥楼梯前张贴注意台阶的提示语,事发当天没有需要增设、提高安全保障措施的突发情形(如人流突发增加、暴雨无法排水导致湿滑等),彼时的秩序管理方式与彼时的现场情况相符,能够保障一般善意行人安全通过,那么,笔者认为廊桥管理者在设计、建设、管理提示三方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需要承担A先生损失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不需要对A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反之,若廊桥在设计、建设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设备老化未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如光线昏暗无法识别前进道路情况等),或在管理上未尽到根据当天实际情况进行事前安全提示的情形,则现在情况存在已超出或加重一般善意行人前行注意义务,加大一般善意行人的通行风险。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廊桥管理者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因此需要对A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责任的延伸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与学习的广度与深度,更多的法律人士、群众参与到焦点事件的讨论,近年来司法案例裁判观点更多的站在中立角度审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充分解释商场、餐厅、车站、机场、地铁等场所事发时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亦阐明了行人/旅客/消费者自身责任与过错,围绕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对侵权事件的责任承担,减少对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原则的无边扩大化。
同时,积极的裁判价值导向,亦能引导安全保障义务人更准确的界定、落实自身的安全保障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亦能通过预设善意行人/旅客/消费者的一般风险预见范围,改善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与紧急响应方案,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结合前述分析和近年来司法案例的价值导向调整,为更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笔者对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出如下优化建议:

1、制定、完善应急处理预案

总结行业案例与经验,制定相应的应急应对预案与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定期演练或训练,提高相关部门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弥补已有预案的缺漏,提高预案可行性,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合法合规。

2、预设场景提前告示,定期检查、维护

根据不同区域在不同场景下(如正常情况、人流高峰或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或有风险,张贴风险提示与紧急联系渠道。

日常工作中,加强责任区域的巡逻,做好巡逻与现场情况记录;对其责任场所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责任区域经营做好检查、维护工作并进行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即有危险或危险程度非常高的危险源,应当立即排除。

3、做好证据留存

对于存在大型设备或尖锐物品等本身具备风险的场所,可以设置监控,清晰记录事件经过。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应当完整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发当天在场的人员及其对事件的陈述、工作人员现场处理记录、与受伤方的沟通往来记录、救助记录、报警记录、录音记录等,以便后续发生争议时明晰责任。

4、购买公众责任险

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可通过保险理赔减少损失。


以上,是笔者在对已有案例裁判观点的总结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一些拙见与善意建议。若个中观点有不当之处,欢迎交流、指正。

律师简介

撰稿 | 曹章莹

编辑 | 覃忠梅
审核 |    瑜

大成南宁办公室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广西及周边地区的全方位法律服务,致力于展现大成南宁的法律服务专业技能和律所文化。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但不是其成员或者关联律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