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起纠纷,庭前调解化矛盾

2024-12-06 19:33   新疆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成功化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时间,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6年10月,小姚(化名)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塑钢窗安装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工地塑钢窗安装事宜交由小姚施工,并对安装人工费、工期、付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小姚于2016年12月左右完成安装,经双方结算小彬(化名)给小姚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扣除小姚借支的41,000元,还欠43,000元承揽费未付并注明于2017年年底付清。欠条出具后,经小索要,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小合计支付15,000元。余款28,000元至今未向小姚支付。小姚遂将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小彬均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向其支付承揽费用43,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彬系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与欠条上签字的行为,系代表某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行为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故小彬不是本案承揽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结合庭审中双方出示的证据,可以确认某公司欠付的承揽费为28,000元。故,判决某公司向小姚支付拖欠的承揽费28,000元,对小姚超出该金额的诉讼请求以及对小彬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欠条》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可以看出,截至目前小姚主张的承揽费已过诉讼时效,在小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张过欠款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

承办法官在查阅卷宗、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诉争标的额小,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庭前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企业信誉、诚实信用等方面出发,引导某公司遵守契约精神。最终,某公司在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最终愿意支付剩余承揽费,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不断拓展化忧解纷新路子,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切实为群众提高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用行动让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情。


供稿:蔡碧玲

编辑:赵禹臣

初审:徐   敏

终审:熊   芳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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