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解读

学术   2024-10-04 08:06   山东  


摘自:施春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第1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用地转用制度的规定,主要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主体。


立法背景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关键环节,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此次修法,对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按照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分级审批,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条文解读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经过审查批准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只要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整个项目的农用地转用都需要报国务院审批。

三、非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建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实行分级审批。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需要国务院批准规划的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除此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也有部分规划审批权限。在建立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后,将研究进一步减少需报国务院审批规划的城市数量。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地转用审批授权

本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农地转用审批事项可以通过授权方式下放。《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规定:“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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