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赠书│章剑生 胡敏洁 查云飞领衔全新修订版《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超值相赠

学术   2024-10-17 13:30   山东  

《行政法判例百选》为浙江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的案例教科书和工具书。本次全新再版升级,聚合了全国行政法学界近百名优秀学者之力,系统解读行政法判例,引领法律实践新高度。本书依据最新法律制度与核心知识点,遴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权威渠道的行政法百余案例,深度剖析行政法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征收与补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核心议题。此次第二版修订,可谓“大修”,剔除多则时效性不足判例,新增几十则前沿判例,案例总数增至116项,结构布局更为紧凑合理,逻辑体系更为严密。值此修订版新书上市之际,我们特别同本书策划编辑团队争取了5本赠书福利(赠书活动细则详见主文),以飨号内师友。


主编:章剑生 胡敏洁 查云飞

文源:行政法判例百选


    章剑生,1964年5月生,浙江省海宁市人,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案例研究法学会顾问。代表性专著:《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第2版上下卷)、《现代行政法总论》(第2版)和《现代行政法专题》等;代表性论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的判断结构》(载《中国法学》)、《“有错必纠”的界限》(载《中国法学》)、《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论》(载《中国法学》)、《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载《法学研究》)、《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载《法学研究》)等。


    胡敏洁,1979年5月生,山西省晋城市人,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光华法学院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案例研究法学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代表性专著:《福利权研究》《福利行政法论》;代表性论文:《给付行政范畴的中国生成》(载《中国法学》)、《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公法责任》(载《中国法学》)、《我国行政给付义务类型化及其法律拘束》(载《中国法学》)等。


    查云飞,1986年3月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代表性论文:《人工智能时代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研究》(载《比较法研究》)、《算法的行政法属性及其规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行政裁量自动化的学理基础与功能定位》(载《行政法学研究》)等。







-法学阶梯·判例百选系列-

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

章剑生 胡敏洁 查云飞 主编



全国56所法学重镇的

86位行政法学者联袂修订



阵容强大

延揽本学科名家新秀

集结近百位学者

共同推动判例研究和法学发展



体例规范

设有事实概要、判决要旨、

评析、参考文献

可为判例研究之典范模式



以例释法

梳理裁判思路,重点进行学理分析

阐释规范性逻辑、意义或遗留问题



着眼司法

凸显法律解释以及法之续造的关键问题

贯彻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



全面收录

行政法原则 x 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x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征收与补偿 x 行政复议 x 行政诉讼

相关的116则案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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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则


001公序良俗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于 洋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公安户口行政登记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0)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002行政正当程序原则/梁君瑜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8号
003行政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张怡静
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004行政正当程序原则在撤销行政许可中的适用/杨 丹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诉江苏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
005最小损害原则/蒋红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诉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
006比例原则与行政赔偿/蒋红珍
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
007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尹培培
苏州鼎盛食品公司诉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
008诚信原则与行政优益权/李龙贤
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
009信赖保护的要件化适用/胡若溟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行政行为


010行政允诺的认定/章剑生
黄银友、张希明诉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奖励案│《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卷)第22号案例
011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判定/石肖雪
张玉新诉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5809号行政裁定书
012内设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定性/郑春燕0
衡阳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湖南省衡阳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行申6130号行政裁定书
013有错必纠的界限:行政决定的确定力/章剑生
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
014有错必纠的界限:被解除的婚姻关系具有不可逆性/章剑生
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
015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朱 芒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
016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守物权法定原则/黄 锴
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8期
017行政处罚上的期待可能性/熊樟林
盈海公司诉文昌市环境局、文昌市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再329号行政判决书
018反垄断行政罚款数额的合法性判断/邹 奕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知行终880号行政裁定书
019行政处罚中的不利变更禁止规则/李 晴
江苏省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翁秀芬商标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9339号行政裁定书
020行政处罚中的社会危害性判定/张 亮
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

行政程序


021说明理由义务的意义与内容/苏 宇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
022行政程序重开及其规则/孔祥稳
王建设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6100号行政裁定书
023行刑衔接与行政程序/练育强
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卷)第14号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


024过程性信息/梁 艺
周素梅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1310号行政裁定书
025咨询信息/沈广明
孙长荣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026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梁 艺
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1号
027政府信息公开与利益衡量/伏创宇
齐明喜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等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312号行政裁定书
028公益组织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张旭勇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行政征收与补偿


029行政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刘连泰
郭鸿昌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征收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4693号行政裁定书
030公平补偿与房产评估时点/郑 磊
居李、李琼、居文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行再202号行政判决书


行政复议


03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性质/王 莉
王林生诉周口市人民政府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行申152号行政裁定书
032行政复议程序重启后期限的计算/方 涧
袁培波不服山东高院判决再审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867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033内部行为效力外部化/李永超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
034程序性行政行为/胡敏洁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
035公议纪要的可诉性/章志远
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4期
036协助执行行为/王晓杰
温振强诉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行申729号行政裁定书
037行政层级监督行为/章剑生
崔永超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394号行政裁定书
038政策性处理行为/陈 明
张光诉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辞退民办教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2245号行政裁定书
039组织实施行为/贾圣真
王小五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9275号行政裁定书
040请求行政指导与履行法定职责/刘 权
张月仙诉太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行申906号行政裁定书
041道路更名与权利保护范围/李 成
朱广义、贺法群等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道路更名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行申1127号行政裁定书

■原告资格
042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审查路径/黄 锴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
043行政不作为诉讼与原告资格的判断/贾媛媛
郭文才诉浚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355号行政判决书
044利害关系的判断基准/王贵松
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045保护规范理论与利害关系的判断/章剑生
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169号行政裁定书
046保护规范理论与不利处罚后果/陈无风
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 最高法行申293号行政裁定书

■被告资格
047被告资格的判断/贾圣真
李春山诉怀远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366号行政裁定书
048推定被告/矫 珠
上海马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再102号行政裁定书
049视为行政委托中的被告/展鹏贺
刘结明诉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 最高法行申3190号行政裁定书
050行政协议争议中被告资格的确定/陈天昊
陈前生等诉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719号行政裁定书

■起诉与受理
051起诉条件中“事实根据”的认定/郭 兵
杨学奎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强制拆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行申2301号行政裁定书
052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条件/刘雪鹂
李国秀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行申2864号行政判决书
053提起给付之诉的条件/黄 锴
杜三友等804人诉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待遇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461号行政裁定书
054起诉期限起算不以违法性认识为必要条件/李 方
李兴行诉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行申3971号行政裁定书
055起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徐肖东
马中现等诉汝州市人民政府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3010号行政裁定书
056“一行为一诉”规则的适用/朱可安
马生忠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
057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王 勇
陈前生与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行申2720号行政裁定书
058诉讼类型的选择/章志远
刘书平诉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6108号行政裁定书
059行政诉权的处分及其限制/陈思融
韩甲文诉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行申45号行政判决书


■审 理
060行政诉讼中全面审查原则的适用/黄 娟
夏秀英诉山东省威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061被告不举证与第三人举证责任/李明超
王玉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5835号行政裁定书
062优势证明标准/宋华琳
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063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移/黄 琳
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1号
064尊重行政专业判断/宋华琳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065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的限度/王 军
黄绍花诉辉县市人民政府提高抚恤金标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7073号行政裁定书
066旧下位法的适用规则/郑 磊
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067参照规章及其规则/徐 键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
068参照规章的规范结构/张 文
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3期
069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张 亮
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
070滥用职权的认定/于 洋
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
071因政策性原因实施关闭取缔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陈 鹏
永兴县鲤鱼塘东风机砖厂诉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 最高法行申7018号行政裁定书


■裁 判
072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梁 亮
丛淑萍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195号行政判决书
073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与滥用职权/俞 祺
余姚市甬兴气体分滤厂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
074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查云飞
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
075适用情况判决应当考虑的因素/胡若溟
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8号
076履行职责之诉中的“法定职责”/贾圣真
叶胜等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 最高法行申9586号行政裁定书
077履职期限的裁判规则/施立栋
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078行政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李大勇
王岸峰、邓业召诉万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行政给付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507号行政裁定书
079继续确认之诉与诉的利益/汪敬涛
李汴菊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2290号行政裁定书
080诉的利益与权利救济/马立群
何恬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2885号行政裁定书
081诉的利益与诉权/闫尔宝
尚淑琴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4726号行政裁定书
082裁判基准时/陈思融
陈春晓等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121号行政裁定书
083裁判时机成熟/查云飞
晏春林诉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行申543号行政裁定书
084滥用诉权的判断/沈广明
崔志惠等诉天津市人民政府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5034号行政裁定书
085诉权与滥用诉权/章剑生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既判力
086裁判理由与既判力/王 浩
王世友诉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面积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265号行政裁定书
087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夏 雨
周口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185号行政裁定书
088既判力对共同诉讼人的效力/冯子轩
王薇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4713号行政裁定书
089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吴振宇
张刚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征收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行申411号行政裁定书
090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受生效判决效力羁束的关键点/刘绍宇
王希华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830号行政裁定书
091生效民事裁判理由对行政裁判的既判力/贾媛媛
单君廷诉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政府、辽宁省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发放污染赔偿行政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
09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李晨溪
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093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凌维慈
章新宝诉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补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312号行政裁定书
094规范性文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梅 扬
东风机砖厂诉永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7018号行政裁定书
095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规则/韩思阳
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
096“国办发”文件的法效力/于 洋
张殿珍等诉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政府批复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行申135号行政判决书
097行政奖励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适用与信赖利益保护/王明喆
唐家洲诉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行申8524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协议
098行政协议的识别/韩 宁
黄石市明灯食品厂诉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72号行政判决书
099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杨登峰
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泰州市人民政府等招商引资协议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99号行政裁定书
100行政协议中的行政附随义务/陈天昊
汪慧芳诉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行申2624号行政裁定书
101行政协议中的行政解释/陈国栋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6号
102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韩 宁
何胜贵等诉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等征收补偿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592号行政裁定书
103行政协议非基于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陈无风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唐仕国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980号行政裁定书
104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李 芹
石继洲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33号行政裁定书
105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标准/尹少成
郭尔罗斯银行诉利通区政府、金银滩镇政府行政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8309号行政裁定书
106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规则/张青波
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行政判决书

■行政赔偿
107抽象监管职责与行政赔偿/张 红
刘恩仁等诉沈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16号行政裁定书
108私有财产征收中的行政赔偿/章剑生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
109滥用职权与行政赔偿/杜仪方
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
110责任交织与行政赔偿/杜仪方
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行终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111违法建筑材料与行政赔偿/徐肖东
张文胜诉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号行政裁定书
112行政协议无效的信赖利益赔偿/蒋成旭
宁海县辛岭橡塑五金厂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95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公益诉讼
113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特殊性/刘 艺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1号
114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张旭勇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7号
行政法方法论
115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尹培培
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0号
116兜底条款适用的法解释技术/章剑生
季频不服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治安其他行政行为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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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规则:活动截止 10 月 20 日中午 12:00 。留言点赞数排名前 5 位的读者,均可获得赠书1本

赠送图书:赠书为法律出版社教育分社提供的《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敬请读者 10 月 20日 12:00 后关注留言区的置顶信息,并请获赠者三日内(10 月 23日 12:00 )留言告知邮寄方式(小编将保护读者隐私,不会公开),以便及时派寄赠书(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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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样章择摘自《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行政行为”部分,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执笔,原文标题为《行政允诺的认定:黄银友、张希明诉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奖励案│《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卷)第22号案例》。未尽完整处,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2000年9月18日,大冶市委、大冶市政府颁发了冶发[2000]38号《大冶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办法》)。该办法规定:“凡从市外引进合作、合资、独资项目者,引进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八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中介奖,如无我方收益单位,由大冶市财政支付。”2003年7月上旬,黄银友、张希明得知浙江尖峰集团准备向外投资建水泥厂的信息后,便与保安镇政府联系招商。同月31日,保安镇政府向黄银友、张希明出具“承诺书”,称若黄银友、张希明从市外引进资金项目达1000万元以上,并在保安镇落户,经验资后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给予奖励。几经黄银友、张希明从中联系,大治市政府代表与浙江尖峰集团草签了《投资意向书》。同年10月15日,浙江尖峰集团为黄银友、张希明出具了引进项目中介成功的证明。同年10月16日,浙江尖峰集团下设的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政府正式签订《关于投资设立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在大冶市保安镇设立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协议时,黄银友、张希明被邀请参加,《黄石日报》登载了黄银友、张希明参与招商,中介商功不可没的新闻。2004年8月3日,黄银友、张希明向大冶市政府递交了要求给予中介奖的请示。2007年12月14日,黄银友、张希明又向大冶市商务局提出要求尽快落实给予中介奖励的报告,但大冶市政府仍未给予答复。2008年10月6日,黄银友、张希明以其与大冶市政府、保安镇政府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大冶市政府、保安镇政府应给予其中介奖励款而未给予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黄银友、张希明与大冶市政府,保安镇政府之间存在行政允诺关系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两被告应按照大治市政府冶发[2000]38号《优惠办法》及保安镇政府“承诺书”明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八”给予原告奖励款。


 原告在本案所涉的招商引资项目中中介作用的认定。毫无疑问,本案所涉招商引资项目的成功主要取决于项目所在地良好的自然资源、投资环境以及被告提供的各种优惠便利条件,投资方正是基于上述条件的吸引才同意与作为招商方的被告签订投资合同,被告在整个招商引资过程中所作的努力是一种引资行为,该行为性质与中介无关。本案所有的证据都证实了原告是本案唯一的中介人,其中介作用也是唯一的,故被告应按照其承诺给付原告奖励款200万元(2.5亿元x8‰)。




判决有关行政允诺关系成立的认定,离不开对《优惠办法》及“承诺书”性质的判断。这个判断大致可以分为:


1.《优惠办法》规定:“凡从市外引进合作、合资、独资项目者,引进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八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中介奖,如无我方收益单位,由大冶市财政支付。”法院将《优惠办法》认定为大冶市政府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若具有规制性内容,即使没有行政相对人的“回应”也能产生法效力,如行政处罚决定;若没有规制性内容,需要行政相对人作出“回应”才能产生法效力,如行政协议。在本判例的裁判理由中,“不特定相对人”之限定,把《优惠办法》划出了行政协议的范畴;“在相对人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后”之条件设定,又把《优惠办法》从行政决定中划分了出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优惠办法》是大冶市政府作出的一种具有自我约束的、向未来必须履行义务的行政法上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称这种保证是“行政允诺”。结合案件事实分析,虽然黄银友、张希明作为相对人回应了《优惠办法》的要求,但他们与大冶市政府、保安镇政府之间并没有成立行政允诺法律关系。因为根据》《优惠办法》的要求,只有在没有受益单位的条件下,大冶市政府、保安镇政府才承担奖励义务,且这种奖励义务具有保证性,而非直接向黄银友、张希明负有奖励义务。换言之,《优惠办法》只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行政规定。


2.“承诺书”的内容是“若黄银友、张希明从市外引进资金项目在保安镇落户,引进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经验资后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八给予奖励……”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似乎并没有注意到“承诺书”在本案中的地位。在学理上,“承诺书”可以被看作保安镇政府执行它的上级大冶市政府发布的《优惠办法》的一种行政行为。由于此前黄银友等已经开始实施“响应”行为,且保安镇政府已经十分明确“响应者”为黄银友等,在法院裁判理由界定的行政允诺概念中,“不特定相对人”已经通过保安镇政府出具的“承诺书”转化为黄银友等特定相对人,从而完成了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从抽象向具体的逻辑转换。正是这份“承诺书”,黄银友等与保安镇政府之间才形成了一个具有明确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且黄银友等依照这份“承诺书”履行了后续的“响应”行为,直至满足保安镇政府根据《优惠办法》设定的条件。至此,我们可以认定,“承诺书”是具有单方意思表示的行政允诺行为,而《优惠办法》则是保安镇政府作出行政允诺的“法依据”。



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客体,而非如民事诉讼为法律关系之诉。但是,从本案裁判要旨Ⅰ来看,它的诉讼客体是“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允诺行为”,由此产生了法院裁判本案的制定法依据何在,以及法院是否依法裁判的问题。应该说,本案法院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大致可以归因于制定法之局限性。法律的确需要稳定,但法律也必须随社会发展而变化,法院裁判必须适应这种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案可以被看作这一方面的典范:通过判决对本案原告、被告之间的行政允诺关系加以确认。


法院裁判主文呈现出“双层裁判结构”。首先,通过裁判要旨Ⅰ,确认黄银友、张希明与被告大冶市政府、保安镇政府之间的行政允诺关系成立;其次,通过裁判要旨Ⅱ,确认大冶市政府、保安镇政府应根据《优惠办法》以及黄银友、张希明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在90日内给予原告黄银友、张希明奖励。在这种“双层裁判结构”中,法院的裁判逻辑是,一旦确认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成立,则生成行政机关的给付法定职责。而对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法院裁判主文是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黄银友、张希明奖励”。对于法院在裁判时既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允诺履行义务,也可以具体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所允诺的实际金额的情形,是判决政府按照所作出的行政允诺履行相应的义务,还是判决要求政府支付多少金额的允诺款。对此,本案中的法院选择了前者。法院这种相对比较保守的姿态是可取的。凡是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围内的事务,原则上法院不宜介入。



在其他判例中,有法院也关注到了行政允诺的问题。如陈增月诉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允诺义务纠纷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认为,被告作出富发[2002]04号《关于开展“百日招商竞赛”活动的意见》,允诺对包括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期限内招商引资成功者给予奖励,是被告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政允诺。该判决将行政允诺视为行政机关为自我设定的,面向未来的约束义务。这与本案有异曲同工之处。关于行政允诺裁判方式的判例,如张炽脉、裘爱玲诉浙江省绍兴市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政职责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该案二审的判决主文明确要求被告给付招商引资成功者奖金99万元。而本判例中,法院裁判主文则是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黄银友、张希明奖励”。对于行政允诺的裁判方式,本判例采取了与前述判例不同的思路:明确行政机关应履行行政允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允诺款。



此判例就行政允诺作出了相关判断。所谓“行政允诺”指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期待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行为,并给予利益回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具有法规范功能,一旦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行政机关期待的行为,他与行政机关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换言之,行政允诺是一种附条件的行政决定。因此,从行为结构上,行政允诺存在一个从抽象向具体转换的逻辑关系,其转换的临界点是行政相对人为“响应”行政机关期待而作出相应的行为。行政允诺具有双重性,若没有行政相对人的“响应”行为,它属于行政规定;若有行政相对人的“响应”行为,它属于行政决定——附条件生效的行政决定,并由此产生行政允诺法律关系。


200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中,将行政允诺作为一种定型化的行政行为,单列为行政案件案由之一。在此判例公布之前,在绝大多数的行政法教科书中,行政允诺无立足之地。但司法实践却没有犹豫,法官在本判例中展示了行政允诺自身的理论发展逻辑。行政允诺是一种新类型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治理社会过程中凝聚的一种中国式“经验”。



章剑生:《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论——基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之展开》,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黄辉:《行政允诺行为司法适用的检讨》,载《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5期。

刘烁玲:《行政允诺规范化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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