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投诉人与市监部门对其投诉事项逾期不予处理行为有利害关系——郑思远诉赤壁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学术   2024-10-22 07:36   山东  


【裁判要旨】

投诉人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认为销售者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有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与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涉嫌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其管辖职权范围的符合规定的投诉,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人。否则,投诉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投诉事项逾期不予处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思远,男,2001年8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木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葛军,市长。

再审申请人郑思远因诉被申请人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壁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行终11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思远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品后认为相关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有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与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湖北省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赤壁市监局)投诉涉嫌违法行为。赤壁市监局对属于其管辖职权范围的符合规定的投诉,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人。郑思远与赤壁市监局对其投诉事项逾期不予处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一、二审裁定认为郑思远既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也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韩锦霞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涛


来源:消费研究




行政法实务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