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时,一般是指年龄已经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所规定年龄的劳动者,一般是男性六十,女性五十岁。只不过现在在延迟退休的大背景之下,这个年龄在可预见的将来必然是会提高的,到时候希望大家参考国家的相关政策。
(2)无养老金的超龄劳动者
纠纷最多的就是这种情况,由于以年龄和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均有法律依据,加之各种法律名词的理解也是五花八门,哪怕在最高法早已在2015年明确表达了“应以 依法领取养老保险”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的前提下,依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可以说,目前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体系,对于因种种原因而未能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是欠缺完善的保护体系的。因此,各个地方的法院之间的判决也是不尽相同, 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裁判倾向。
因此,劳动者需要关注本地区的司法判例。以退休年龄为标准的地区的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要时刻注意自己是否有可能的经济补偿,以免错过仲裁的期限。
由于是服从学校的安排,因此其与公司之间不能建立非常明确的从属性,同时学校安排的实习大多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体现学工融合,通常也不会以固定的劳动报酬为目的,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并不高。
但是,“学校安排”不能泛泛的理解,否则会对我们的权益造成损害。成立实习关系,除了确有“是学校让我去某某公司”的表现外,还必须要有明确的实习协议,对“学校-实习生-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界定。
一般说来,如果有明确的实习协议,法院一般会将其认定为实习关系。因此,若我们确实是为了学校实习,则一定要有相关的实习协议,明确自己是在校生,是以实习目的而来。同样的,若我们并非完成学校的实习任务,而是希望在毕业之前就进入某家公司熟悉环境,确有就业打算的话,就不能随意签订“实习协议”,谨防我们被认定为实习关系,丧失应有的劳动保护。在与公司签订各类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目的是什么,当我们明确自身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赚取劳动报酬,且与学校的从属关系已经临近尾声(即将毕业),并非为完成 实习任务而来时,法院的认定将会更有利于我们劳动者,比如以下涉及“实习/劳动纠纷”的案例。
而当大学生毕业之后不再是在校生了,但依然在之前实习的单位继续工作,那么在毕业之前,因为有实习协议的存在,一般不认为是劳动关系;可是在毕业之后,应届生与该用人单位就应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就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3、残疾人士的情况
国家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士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是有效的。
残疾人士建立劳动关系和正常人差别不大,不再再次啰嗦了。
4、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病人的情况
关于精神病人的劳动合同问题将分成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是签订合同时并未患有精神病或智力障碍,在工作之后患上精神病或智力受损的情况,第二种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患有精神病或智力障碍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下,精神疾病也是一种疾病,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影响就是按员工患病对待,与对待患其他疾病的员工没有区别。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这位劳动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他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这位劳动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但是可以部分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和他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和他的智力、精神状况不适应的劳动合同依旧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时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资格独自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