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劳动仲裁(十七)——特殊人员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文摘   2024-12-02 07:00   湖南  
劳动关系的订立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这就包括 了对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等一系列的标准。然而在现实中,许多中老年人、年轻的大学生和身心残疾的人士仍然在生活的重担下不得不选择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存、补贴家用。由于他们的主体资格的模糊性,他们是否能够订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时常是模棱两可的问题。本章节作者将针对这几种情况与读者朋友们详细讨论。
1、关于超龄劳动者

超龄劳动者时,一般是指年龄已经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所规定年龄的劳动者,一般是男性六十,女性五十岁。只不过现在在延迟退休的大背景之下,这个年龄在可预见的将来必然是会提高的,到时候希望大家参考国家的相关政策。

理想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付出自己的劳动,缴纳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则从用人单位退休,拿着养老金颐养天年。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出现劳动者到了年龄而领不到养老金的情况。因此,超龄劳动者首先就被大致划分为有养老金和没有养老金两种情况
(1)有养老金的超龄劳动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种情况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无养老金的超龄劳动者 

纠纷最多的就是这种情况,由于以年龄和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均有法律依据,加之各种法律名词的理解也是五花八门,哪怕在最高法早已在2015年明确表达了“应以 依法领取养老保险”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的前提下,依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可以说,目前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体系,对于因种种原因而未能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是欠缺完善的保护体系的。因此,各个地方的法院之间的判决也是不尽相同, 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裁判倾向。

因此,劳动者需要关注本地区的司法判例。以退休年龄为标准的地区的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要时刻注意自己是否有可能的经济补偿,以免错过仲裁的期限。

2、关于在读学生
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除特殊情况不得招募十六岁以下的童工,因此在十六岁以下的学生,基本不会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因此我们只讨论已满十六周岁的在读学生的情况。

可以明确的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并没有被法律排除在劳动者主体之外,没有法律规定在校学生的打工不能算作劳动关系。不过,由于“学生”的身份也注定其仍然受到学校的管理,在判断“是否从属于公司管理” 这条认定劳动关系的准则时,也会使得“在读学生”陷入被动。
(1)勤工俭学的情况
需要明确的是,此处所说的勤工俭学,与我们一般理解上的打零工挣生活费不一样。劳动法所认定的勤工俭学,必须是由学校组织的,利用业余时间去用人单位打工。由于此种工作是受到学校组织的,因此并不能与参与生产的企业形成劳动关系。
在勤工俭学或者打寒假工、暑假工的情况中,虽然一般倾向于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发生工伤工亡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会偏向学生工,劳动关系也会更有可能被认定下来。所以司法并不是机器,在工伤工亡等情况中,暑假工、学生工可以积极主张劳动关系,以获得该有的赔偿和医疗费用。
(2)校外实习的情况
实习,顾名思义就是在实践中学习,是指高校为使学生掌握某专业技能,而在用人单位进行真实性的工作劳动。现实中,很多学校会安排学生在校期间到相关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 实践工作,可以说实习内容已经构成了学校课程的一部分。
实习有两种情况,一是学校统一安排实习,要求学生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二是不直接向学生安排实习单位,而是学生自主寻找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事后学校检查实习单位开具的实习证明。
由于实习相较于勤工俭学模式,其受实习单位的管理更多,时间也更长,更有学生毕业后直接选择留在实习公司继续工作。这种管理的双重性,使得认定劳动关系变得更加麻烦。基于这种现实,法院一般会采用“事实劳动关系”加“参与生产劳动的目的”的判断方法,来综合认定案件中的在读学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由于是服从学校的安排,因此其与公司之间不能建立非常明确的从属性,同时学校安排的实习大多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体现学工融合,通常也不会以固定的劳动报酬为目的,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并不高。 

但是,“学校安排”不能泛泛的理解,否则会对我们的权益造成损害。成立实习关系,除了确有“是学校让我去某某公司”的表现外,还必须要有明确的实习协议,对“学校-实习生-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界定。

一般说来,如果有明确的实习协议,法院一般会将其认定为实习关系。因此,若我们确实是为了学校实习,则一定要有相关的实习协议,明确自己是在校生,是以实习目的而来。同样的,若我们并非完成学校的实习任务,而是希望在毕业之前就进入某家公司熟悉环境,确有就业打算的话,就不能随意签订“实习协议”,谨防我们被认定为实习关系,丧失应有的劳动保护。在与公司签订各类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目的是什么,当我们明确自身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赚取劳动报酬,且与学校的从属关系已经临近尾声(即将毕业),并非为完成 实习任务而来时,法院的认定将会更有利于我们劳动者,比如以下涉及“实习/劳动纠纷”的案例。

而当大学生毕业之后不再是在校生了,但依然在之前实习的单位继续工作,那么在毕业之前,因为有实习协议的存在,一般不认为是劳动关系;可是在毕业之后,应届生与该用人单位就应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就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3、残疾人士的情况

国家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士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是有效的

残疾人士建立劳动关系和正常人差别不大,不再再次啰嗦了。

4、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病人的情况

关于精神病人的劳动合同问题将分成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是签订合同时并未患有精神病或智力障碍,在工作之后患上精神病或智力受损的情况,第二种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患有精神病或智力障碍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下,精神疾病也是一种疾病,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影响就是按员工患病对待,与对待患其他疾病的员工没有区别。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这位劳动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他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这位劳动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但是可以部分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和他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和他的智力、精神状况不适应的劳动合同依旧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时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资格独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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