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劳动仲裁(十八)——劳务派遣人员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文摘
2024-12-03 07:00
湖南
首先声明一点,本人对于劳务派遣制度是非常痛恶的,因为这个制度明显违反了《劳动法》里面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把这种垃圾制度扫进历史的垃圾堆,虽然今年我已经向政协提出了废除劳务派遣制度的提案,但是我估计应该是成不了的。
既然我没有办法废除掉劳务派遣制度,那么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和大家谈一谈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但是事实上大家都懂的,看破不说破吧。劳务派遣由三方当事人来完成,包括派遣单位、接收单位、被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企业工作,企业是用工单位,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派遣人员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和劳务派遣公司确定劳动关系。三方具体关系为:
- 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接受单位为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派遣服务支付费用。
-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向被派遣人员支付工资。
- 接受单位无需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招募,只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后者为前者工作和提供服务。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的三个双边法律关系,即:以上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与派遣单位确定,并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种种合法权益,若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起诉等方式维
护自己的权益,以下是一位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维权案例,可供大家进行参考。逆向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拒绝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使得劳动者在不知情状态下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先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通过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再将其派遣回本单位继续工作。这种派遣用工模式试图改变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归属,将本应属于用人单位的性质转变为用工单位,其本质是用人单位借此模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确实并无关于逆向劳务派遣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但并不代表逆向派遣不会被法律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目前,将用人单位设立派遣公司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进行派遣归类于逆向劳务派遣已无争议。合法的劳务派遣应当是先由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后,由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逆向派遣”
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但用工单位还有一种钻空子的情况。即用工单位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让劳动者与一个名义上不是本单位设立的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再由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回本单位工作。 由于此劳务派遣公司法律上并非该用工单位设立,如果遇到一些死扣条文的法官,很有可能不会把这种情况认定为逆向派遣,需要大家提高警惕。 根据许多案例的经验来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以下方式可以增加劳动者的胜诉概率:劳动者可以强调自己对派遣一事并不知情,合同是在用人单位的授意下或本人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举证说明自己是由原告即用工单位聘用,
而非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自己的工作岗位也并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要求。为避免出现逆向派遣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在应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仔细查看合同内容,避免出现逆向派遣,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务必保留好录用通知、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等相
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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