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绕城公司路巡大队在执行日常巡查工作时,意外发现桥下空间涌现出众多露天流动经营摊点。燃气烧烤炉、液化气罐、桌椅板凳……设施装备一应俱全,令人“印象深刻”。
桥下“烟火气”潜藏巨大风险
在公路桥下区域进行经营活动,存在引发火灾的潜在风险,此类活动不仅可能直接危害桥梁结构的完整性,导致不可逆转的损害,而且经营中如烧烤等活动产生的烟雾还可能对过往车辆的视线造成严重干扰,极大的提高了交通安全事故的概率。
普法宣传 批评教育
路巡队员在工作过程中始终遵循“规劝、教育、帮助”的工作理念,采取温和的劝导,向摊主详细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并明确指出了在高速桥涵下违法占道经营所潜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这一行为对过往车辆可能构成的严重威胁。
在此基础上,路巡人员主动作为,积极伸出援手,帮助商贩们搬运货物,彰显了路巡队员温情服务的良好形象。最终桥下的违规经营摊位已被全面清理干净,有力保障了公路的安全畅通。
强化巡查 长效管理
目前,绕城公司路巡大队已经建立了重点巡查机制,通过有针对性的巡查,能够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各种潜在问题。另外,路巡大队进一步优化了桥下空间的巡查频次,确保监管无死角。与此同时路巡员们在桥墩显著位置张贴了醒目的宣传标语,以提醒沿线商贩避免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桥下违法行为的反复出现,切实保障了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畅通安全。
下一步,路巡大队将进一步深化协作联动机制,增进与沿线村委的密切沟通与协作,构建多方共同治理桥下空间的工作新模式。此外,路巡大队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提升法律安全意识,确保高速公路桥下安全。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作者 | 工程部 宋宵宵、路巡二大队洪溥涵 颜迅 路巡一大队 王雨佳 路巡三大队
唐圣洁
美工 | 路巡一大队 许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