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绕城高速公路上,发现了多辆货车因捆扎不牢而引发的抛洒滴漏情况,造成路面严重污染,途经车辆纷纷躲避,场面十分惊险。
【案例一】2024年10月11日9时3分,一辆黄牌货车途经S58沪常高速K25+500附近时,由于货物捆扎不牢,抛洒大量带状碎纸,后车紧急躲闪,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二】2024年10月11日9时49分,一辆黄牌货车途经S17台苏线K10附近,由于货物捆扎不牢,抛洒大量塑料泡沫垃圾,造成大片路面污染。
绕城公司路巡大队巡查发现上述案例时,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应急保障队,清除现场抛洒物,保障了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同时路巡大队联动智能营运管理中心视频追溯,最终锁定涉事车辆,并将完整的取证材料移交交通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将对涉事司机进行处罚。路巡大队也将对涉事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不再抛洒滴漏的承诺书。
高速公路抛洒滴漏行为极易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高速行驶途中,后车驾驶员发现前车抛物,有可能会受惊或为躲避抛洒物紧急换道,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如若抛洒垃圾袋、纸张等软垃圾,则会随风飘洒,瞬间阻挡后车视线,导致追尾等交通事故发生。与此同时,由于货物一般为大片、大量抛洒,对路域环境的整洁、美观也造成了巨大影响。
高速公路抛洒滴漏行为不仅有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抛洒的货物,如同一个个不定时“炸弹”,袭击着在路上高速行驶的每一辆车。
为避免抛洒频发,绕城公司在此呼吁广大司乘:
行车前,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检查车上货物是否捆紧绑牢,防止车辆出现颠簸、急刹车等情况时货物掉落;
行驶中,途经服务区休息时,也要下车再次认真检查货物的安全状况,确保货物捆绑得依然牢固。
路巡大队将持续严查道路抛洒险情,同时在收费站、服务区对过路司乘进行普法宣传,定期上门走访途经绕城高速的货运、物流企业,确保普法知识宣传到位。
作者|工程部 宋宵宵 路巡各大队 陶力刚 张桢 李海峰
美工|安畅一大队 吴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