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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丈夫患重病,妻子搬离居所
2006年
李先生与刘女士再婚。婚前,李先生有一子一女,刘女士有一子。两人再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
2018年7月
李先生突发脑梗死,虽没有生命危险,但行动不便、口齿不清,被定为肢体一级残疾,无法独立生活,需要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和照顾。
2021年12月
刘女士搬离住所与李先生分居。刘女士称“我自己身体也不好,现在没法照顾他了。”
两人都没有固定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为出租房屋得来的租金。自二人分居后,租金主要由刘女士收取。
李先生认为,刘女士作为妻子,在他患重病期间,既不照顾也不支付治病的费用,就将刘女士诉到法院,要求刘女士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负担50%的医疗费3.5万余元,并按月给付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2000元。
# 02
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
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有需要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先生肢体一级残疾且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刘女士作为妻子理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关爱对方、相互扶持,在李先生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应该给予李先生一定的扶养费用。自2021年12月两人分居开始至法院立案之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刘女士应负担50%的费用。
考虑到李先生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法院结合李先生的收入和生活就医所需、刘女士的收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刘女士应给付的扶养费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
刘女士给付李先生医疗费8500元
并按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需要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分居或者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免除。
夫妻因各种原因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之间仍然互负扶养义务。一方患病或者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配偶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子女赡养父母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是两个独立的义务范畴。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父母,但不能因此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身患脑梗丧失了自理能力,没有充足的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刘女士作为李先生的配偶,掌握着房租这一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起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