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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无法重来,期待变成了遗憾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阿明、小芳与婚庆礼仪公司洽谈婚庆服务项目并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礼仪公司承办包括拍照、摄像等项目在内的全部婚庆事宜,还约定公司如存在未能履约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况,根据服务项目退还该项已收金额的1-2倍。合同所附的服务单中列明了各个项目的金额,总计费用为36666元。
合同签订当日,阿明通过微信向婚庆礼仪公司转账定金6666元,公司组建微信群沟通事宜。2023年9月,阿明、小芳举行婚礼,并于当晚支付尾款30000元。
2023年10月,婚庆礼仪公司在微信群中发送新人化妆、接亲等部分视频,阿明回复“视频可以的,后期的视频什么时候给我”。
11月,婚庆礼仪公司发送了婚礼现场的视频链接,阿明、小芳观看后发现,该视频缺失新郎新娘进场、花童送戒指等画面,新郎父亲致辞、证婚人证婚等画面也不完整。
阿明、小芳认为婚庆礼仪公司未拍摄新郎新娘进场、花童送戒指等画面,这些画面对自己而言意义重大,要求婚庆礼仪公司返还婚庆费用36666元,赔偿36666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婚庆礼仪公司认为录像摄影只是婚庆服务的一项,项目包含娶亲摄像和婚礼摄像,费用总计1600元,并表示愿意赔偿2000元。
双方协商未果,阿明、小芳将婚庆礼仪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