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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日游活动,称该线路为野山线路,风景旖旎,适合休闲遛腿,强度不高,老少皆宜,适合遛娃,活动为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每人交纳60元报名费。
群内成员小张
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
这损失谁来承担
……
案 情 简 述
小李系某户外活动的组织者,成立有多个户外活动微信群,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相关信息。某日,小李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发布一日游活动。小张系群内成员,看到群内公告后,添加小李微信,并交纳60元参与活动。
在户外登山活动中,小张不幸意外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小张亲属发现小李组织的一日游地点并非正规的旅游区,部分路段极为危险。小张亲属将小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小李承担小张死亡40%的责任,赔偿小张亲属各项损失37万余元。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李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多次组织人员在案涉活动地点活动,对活动地点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应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充分履行通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在活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尽可能降低活动的风险。但小李组织活动时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仅没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反而可能对参加者造成强度不高的误导,在活动前及活动过程中亦未告知参与人明确的活动路线。在有十几名参与人上山的情况下,未就爬山行为的危险性作出过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采取任何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小李作为组织者未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户外活动特别是爬山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且在进入活动场所前路边设置有警示标语对前方系未开发区域,部分路段较为危险进行提示,小张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小李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小李赔偿小张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驳回小张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