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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进行了理赔,
随后向车辆驾驶人进行追偿。
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2022年11月20日,刘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洞庭大道东升酒店前路段时,将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齐某撞倒致其死亡。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及时进行避让,并未取得驾驶证,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3年1月12日,受害人齐某家属文某某、文某将刘某及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23年2月16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文某某、文某180 000元;刘某在交强险赔偿外应赔偿文某某、文某250 000元。
2023年3月17日,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赔付义务。在赔付义务进行完毕之后,保险公司以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非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依法诉至法院,对刘某进行追偿,要求刘某支付赔偿款180 000元。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齐某家属文某某、文某将刘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文某某、文某180 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因刘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向其追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80 000元。
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利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便受害方能够及时得到救助。而交强险的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醉酒、无证驾驶等过错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该案中,刘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某人身损害,因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交强险的设立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向无证驾驶人进行追偿。该案中,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对文某某、文某的赔偿义务,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向刘某提出的追偿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无证驾驶、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安全驾驶大于天,守护生命重如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