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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蒙某与龙某均居住在江南区某小区,为上下楼邻居。某天晚上,蒙某发现其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随即向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报告,物业服务公司上门排查认为系楼上龙某的主卧卫生间防水处理不到位所致。
此后,物业服务公司多次联系龙某维修处理,但未果。物业服务公司在龙某的门口粘贴《关于配合业主蒙某房屋主卫天花板渗水维修整改告知函》,要求龙某配合维修,仍未果。
蒙某遂将龙某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被告一个月内排除对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漏水妨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涉案的两套房屋均为精装修房,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收房,原告、被告收房后均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某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业主出具的《住宅质量保修书》显示“卫生间防水层保修五年”。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