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一个主编运营的新公众号:
(图源网络 侵删)
用人单位在设立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如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在用人单位设立后可否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享受劳保待遇,维权时可依法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劳务合同则通常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受民法典及合同法调整,劳动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维权时可直接依法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双方实际履行了这些条款,在实践中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认定为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确保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并注意自己从事工作的性质,正确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