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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认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自认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即为不合格产品,作为商家,在明知壁挂炉不合格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一赔三,王某撤回起诉。
近年来,通过网络购买的产品,因不能近距离接触实物、感受商品性状,假冒伪劣产品多发,如:“网红”减肥药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商家虚假宣传、图文与实物严重不符等情况,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纠纷,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旦处理不好,便容易引起线性纠纷。以退货流程为例,就可能出现“仅退款导致的商家利益受损” “平台因双方纠纷而导致的一刀切式管理” “货不对板维权难”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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