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骑电动车撞伤行人,两份不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如何划分?法院这样判

民生   2024-11-02 08:01   北京  
来源丨 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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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

两份不同责任认定书,

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该如何认定当事人责任?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10月4日19时20分许,16岁的小宋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路段与行人周某发生刮碰,致周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27天。经鉴定,周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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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场监控显示,小宋在交通信号灯已转黄时直行通过交叉路口,近人行横道时交通信号灯已由黄转红,但小宋未减速停止直行,遇行人时未转弯、避让。事发时正值雨夜,周某在直行交通信号灯转绿时撑伞通过人行道,数步后与小宋相撞。

某交警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及有关规定,建议其负主要责任周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及有关规定,建议其负次要责任。

周某对该认定结果不服,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交警支队作出××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小宋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有关规定,建议小宋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 

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

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不同,双方各执一词,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宋骑行电动自行车期间与行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此次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作出的第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某申请复核,交警部门复核后作出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小宋方对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提出异议。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公文书证,并非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首先,第一份××4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宋责任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周某责任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因本案属于非机动车、行人通行时均有交通信号灯,故不适用于上述条款。第二份××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宋责任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因小宋骑行的是电动自行车,故该条款与本案不完全适配。

其次,据监控显示,小宋直行时交通信号灯已转黄,但其继续直行并未减速,在近人行横道时交通信号灯已由黄转红,其仍未停止直行、亦未减速,未避让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周某,其行为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事发时正值雨夜,能见度低且地面易打滑,小宋通行时未减速,有违《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另外,小宋骑行至人行横道时,既未避让行人,也未优先让行人通过,其行为有违《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周某按照交通信号灯在人行横道通行,于法不悖,通行时因下雨撑伞前行,能见度低,故不宜认定原告未尽到相应通行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小宋应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周某不负责任。经核定,周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4473.37元,扣除小宋前期垫付费用和电动自行车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金额,法院判决小宋父母赔偿原告周某160296.26元。



日常生活中,各类交通事故频发。常有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并提出异议,此时,当事人应如何实现权利救济?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又处于何种地位?

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或未经复核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通过民事诉讼得以救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其并非事故责任划分的唯一、终局依据,如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亦可通过民事诉讼得以权利救济。当事人可从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角度出发,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以削弱或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亦应根据证据规则及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是否采信事故认定书。如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的,可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并依据所查明事实及与事故更加适用的的法律依据对责任划分进行变更。

法官提醒:雨天路滑,谨慎行车,交通安全需要你我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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