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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朱某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某医疗机构工作,并与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7月20日,朱某接到市民投诉,指控其服务态度不佳、工作懈怠等问题。同年7月25日,该医疗机构经过调查,认为朱某的工作态度极不端正,服务意识淡薄,已对单位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明纪律,该机构在未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对朱某作出了开除处分。随后,为确认劳动关系及追讨赔偿金,朱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医疗机构以朱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理措施,将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了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合同并未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约定;
其次,某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制度》中,虽然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但该制度文件并未显示明确的发布时间,同时,该机构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以证实该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后发布执行的;
再次,尽管朱某因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问题受到市民投诉,但该机构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朱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程度。实际上,该机构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轻微的处罚措施,如警告、批评教育等,来对朱某进行管理。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尽管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管理员工,并在员工严重违规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包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征集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确定,确保内容既合法又合理,并且要进行公示或组织劳动者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