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如此庞大的移民人群,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中国移民继承境内老人遗产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人群定居海外后,往往会遇到一个高频问题:因为中国有严格的外汇管制,如果国内的父母过世后,中国境内的遗产在变现后,能否全部购汇汇出、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如果子女在境外由于各种苦衷,无法回国办理遗产继承、变现、购汇,能否委托他人,包括律师全程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1)继承转移的购付汇额度不受限制,只要能够证明是现金遗产或遗产变现后的资金,都可以一次性申请;(2)申请成功后,继承人可一次或分次将申请的金额购汇转移至国外;(3)继承发生后,定居境外的外籍子女要考虑清楚,是否将境内的实物资产全部售出变现,毕竟只有一次申请继承转移的机会;(4)如继承人仅获得绿卡或在外国定居,并不能申请继承转移,只有继承人获得了外国国籍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身份后,才能在内地申请继承转移。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六条 第二款
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 书面继承转移申请,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需要注意,上述书面继承转移申请需要申请人(即继承人)手写,申请书的具体内容需要结合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载明的内容,写清楚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的户籍,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及变现详细说明等;并需要特别表明本人已知晓公职人员所指范围并确认本人及近亲属是/不是公职人员,本人已知晓继承全部财产需一次性汇出,本次申请后不再办理。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其中第16项内容需要申请人亲笔在该申请表上抄写或在空白纸上抄写后由本人签字。另还需要准备彩色两寸照片一张,不限底色,该彩色照片需要粘贴在《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上。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但是在实务中,该条款存在比较大的实操问题。一般客户会选择在父母双双去世后再去办理继承,此时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一般载明的是“登记在A一人名下的房产为A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C为A与B的独生女儿,是唯一法定继承人,由C继承该房产100%的份额。”这样的表述虽然能够让继承人顺利办理完毕房产的继承过户,即房产由A名下直接变更登记至C名下。但是本案在办理继承转移时却遇到一个很麻烦的问题——由于张女士父亲先于母亲去世,张女士实际上是从父亲处继承了该套房产25%的份额,从母亲处继承了该套房产75%的份额,合在一起为100%,但是在过户时却是直接从父亲一方名下直接过户到了张女士名下,此时办理继承转移时是否需要按照法理来分别申请两次,还是按照物权变更路径只申请一次呢?在实务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建议与当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窗口预先进行沟通,倒推确定具体提交文件的表述内容。
本案与外汇管理局沟通结果是:书面申请资料参照继承权公证文件中的表述只写一份,即写明父母共有的房产由张女士一人继承,但是《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需提交两份,申请继承转移金额分别对应从父亲处继承的25%份额的折价款及从母亲处继承的75%份额的折价款。针对此,由于实务中很多房产涉及夫妻共有问题,建议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时最好在继承权公证或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列明从父母各处分别继承财产的具体份额,并在提交资料前沟通详细,为后续顺利办理打下基础。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同时提供:
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上述材料如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前往各国符合条件的公证处或各国规定的相关办事处办理原件的海牙认证,认证原件可在申请过程中视作材料原件进行使用。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同时提供: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同时提供:
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4. 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
5. 申请人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卖房时的网签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时,不要为了节税将房屋成交价中的一部分约定为装修折价款,因为装修折价款部分是无法申请继承转移的,只有网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部分可以申请继承转移。
6. 买房人的新房屋产权证
若无法提供新房本复印件,可提供加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提示:结合上述第4-6点要求,需提示读者,在办理外籍继承人的继承及资产出售过程中,需考虑继承转移流程中所需材料并提前预留好备用复印件。如继承资产为现金存款的,还需提前准备好在继承过程中由银行出具的存款查询函的复印件。
7.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
包括不限于:卖房时的税票原件;如需由继承人缴税,则还需要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税务局税收证明原件。
提示:如继承财产是房产的,税务局税收证明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对应窗口进行办理。此外,继承的房产和现金都需要开具税收证明,并注明继承财产种类,如房产、现金等。
8. 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二点,除上述的材料准备外,在实务中还需注意继承人以其护照号办理的银行卡所对应的银行是否具备办理购付汇业务,如果无法办理,还需考虑将相关款项转账至其他对应银行。根据实操经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办理遗产转移购汇业务审核程序较完善、反馈较及时。
第三点,如继承转移申请获批后,外汇管理局会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及核准件。申请人取得核准件后,需在15日内前往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需注意在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时,申请人需向银行提交上述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的全部材料+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核准件原件。
以上便是境外定居外籍子女办理境内遗产对外继承转移的流程与注意事项,整个流程比较繁琐和具体,而且很多细节不注意,将导致无法顺利或全额转移,建议移民家庭对此多加关注、了解。
根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未来20年,中国将有51万亿财富会传承给下一代,那么未来20年跨境继承国内资产,将会是一个高频法律需求。
相关阅读:移民财产转移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力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
——《民法通则》
简而言之。资产是金融财富,可以带来现金。财产是我们可以使用、控制,处置和拥有的物质财富。
我国目前可以办理移民财产转移的法规依据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第16号。
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该文取消了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等内容。
注意:从文件标题明确可以转移的是财产,不是资产!
暂行办法
身份和财产转移是分开执行的。所以我们首先要把“移民财产转移”拆开看,前提是要先取得境外身份。即先取得境外身份,再考虑是否要将境内的财产转移到海外,因为不是所有的移民都是以转移财产为动因,也并非取得境外身份就一定需要转移境内财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申请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是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的境内财产。
但是!申请移民财产转移的时机,必须是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后。
如何证明已经取得移民身份?其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根本不care,因为在申请财产转移时,需要证明该自然人已经注销了中国户籍或内地户籍。也就是由公安机关已经做了前置备案。
户籍不代表国籍,也就是人还是中国籍。
移民的分类通常有三种方式。首先,常见的方式是区分“自愿”和“被迫”移民;第二种相关的常用方式是区分出于政治原因和出于经济原因而迁移的人;最后一种方式是区分合法移民和“非法”移民。
——摘自《牛津通识读本:国际移民(中文版)》
因此,取得境外身份并不等于一定需要放弃中国籍。但是从法理上看,长期旅居国外定是取得最少三个月以上签证之外的它国绿卡,永久居住证、PR或者护照。
我国不承认双国籍,保留中国身份证又长期定居国外的中国自然人不在少数,或者 “移民不移居” (指获取海外身份之后依旧在国内居住,事业发展和生活重心都放在国内)。这是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
绿卡:“绿卡”对应的是“永久居留权身份”,其实“绿卡”也已经被衍生为“永久居留权”的含义。在取得“绿卡”前的移民过程中,很多国家一般会先发放“居留卡”或“临时绿卡”,持居留卡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升级为“永久居留卡”。
永居:和绿卡很相似,永居卡也是永久居住权,但永居也不是入籍,申请人仍然可以保持原有国的国籍身份,但申请人能够永久居住在永居卡的签发国,不同于绿卡的是,永居卡不需要再次续签,原则上没有期限。不少欧洲国家便是在初步申请移民时先取得长期签证,后转为永居,达到一定入籍条件之后便可申请公民身份。
PR:永久居留 (永久居民、永久居留身份) 的英文是Permanent Residence,所以通常也称为 PR。
绿卡=永居=PR
护照:办理一个国家的护照,就意味着申请人正式拥有该国国籍,成为了该国家的公民之一,部分国家要对着国旗,《宪法》或《圣经》宣誓。持有护照者可以享受该国公民应有的社会福利和政治权利(有些岛国特殊颁发"荣誉公民"护照,该护照持有人就没有政治权利,如瓦努阿图),护照一般系移民申请人的终极目标,从一开始就投资能直接颁发护照的移民国,以期将永居卡转换为护照。
如果是依照房产证来证明房屋归属的房子,只要在定居国外前买的房子,就算注销了户口房产依然属于自己。(若老房子没有房产证,则有影响。)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但如果定居国外的时候没有买房,户口注销之后就等于是外地人了,在一些城市买房将受到很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前恢复户口。
思考:获得它国护照是否要放弃中国国籍?
其实,中国护照全世界最难拿,务必三思而后行!如果取得了它国护照,有颗红色心,它国护照就不要在国内亮出来,尤其不要在出入关境时使用,真没什么好得瑟的。
除北京有各国设置的大使馆,领事馆分别分布数:香港178家(特别行政区)、上海76家、广州65家、成都20家、澳门13家(特别行政区)、重庆12家、沈阳8家、昆明8家、南宁6家、武汉5家。
为什么移民?
我说:“中国这么大,你都没走遍。不管走多远,也别忘给祖国做责献。”
移民去哪里?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三)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性、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前文所述,可以转移的只有境内的财产。在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时,都要求提供的是境内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个人财产是指公民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所有。
依照在移民资产转移申请过程中的公序良俗,多是指境内工作的收入来源证明或者房屋产权、地产买卖契约或者拆迁补偿款依申请办理财产转移。
PS:
经商办企业期间的股息红利,正常纳税,证明收入来源。
他人赠与的境内财产,赠与须经公证,且不牵扯债权债务(申前不支持境外个人对内借债)申请因继承转移的,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和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一)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意外所得。如境内博彩所得,必须是境内法律允许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需有真实的交易记录佐证。
境内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此类情况较为特殊,并未在文件中含及,不能因境内完税一概而论。
在实践中,此类情形并不少见,资产的定义是包括财产的,系典型的 “资产转财产” 。由于资产(股权)转让(不论是转给境外或是境内)的标的往往过大、且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资产估值的价值核定参差不齐,又加之有裹挟打包申请一次性“合规”财产转移的嫌疑,笔者态度是不鼓励,不支持。
人在境外期间开户按照当地法规执行。这里介绍两种境外开户的模式:
一是“开户见证”,2020年8月31日《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明确境内居民个人必须取得境外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签证才可以到银行申请办理开户见证业务。
钱怎么出去?
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
第六条 取消了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笔者考虑,估是该文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当时跨境人民试点还末启动(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导致政策的滞后。给实践操作中确实带来了一些不便利,也正因为有购付汇的动作产生汇兑差收益?给银行在外汇结算中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性。
“居转非”账户属性变更导致的
移民财产转移
一、非居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
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
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
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因为居民同名账户与近亲属(详见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自有外汇可以直接划转。非居民向境外汇出要审核资金来源,申报 822030,境内人民币划转无需申报。导致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排除自有外汇来源的问题分析,此类现象的最佳解决方案模拟如下:
该方案好像是账户资金归属的居民变更为非居民,两者账户之间没有关联,通过悬挂大帐的方式隔断了前后两种身份账户的联系,又有效保障了客户的存款权益在同一家银行。
人可以走,移民财产得按规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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