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以下内容转载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受益所有人
前言
为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线上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本指南旨在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提供指引,以问答的形式就上述备案主体备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进行解答,包括哪些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什么是受益所有人、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哪些信息等等。下图简单展示了各类型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的要求,详情请阅读指南。
目 录
5.3 《管理办法》与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受益所有人相关文件有何关系?
1.1 哪些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目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称“备案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洗钱风险状况,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后续根据情况变化可能对备案主体范围进行调整。
1.2 哪些备案主体承诺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4.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如果备案主体满足上述条件,则可免于备案,仅需在系统中阅读承诺书并勾选确认,大大简化备案填报流程,减轻了中小微企业负担。
【解读】条件 1 规定了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的中小微企业门槛,由于实践中对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不一,为便于执行,条件 1 以注册资本(出资额)1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小微企业的门槛;条件2 要求股东或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条件 3 强调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可以实际控制或获取收益;条件 4 强调不存在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可以实施控制或获取收益。
承诺符合免报条件的备案主体应保证承诺内容属实,并在承诺免报选项中勾选确认。如果承诺内容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 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受益所有人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具体而言,受益所有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股权(合伙权益)类。此类情况下,自然人直接拥有备案主体的股权(合伙权益),或者通过多层控股模式间接拥有备2案主体的股权(合伙权益),可通过“股权(合伙权益)方法”确认受益所有人。
第二类是非股权(非合伙权益)类。此类情况下,自然人的股权(合伙权益)与所包含收益权、表决权、控制权相分离,可通过“非股权(非合伙权益)方法”确认受益所有人。实践中,自然人可能通过代理持股、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非股权(非合伙权益)方式,实现对备案主体的最终控制或者获取最终收益。
对于大部分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备案主体来说,其“大股东(大合伙人)”就是受益所有人。实践中,也可能存在某个自然人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控制备案主体、获取备案主体收益,此时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确认。受益所有人的具体确认方法详见本指南第 2 部分。
【解读】受益所有人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有类似和相通之处,但两者不同。首先,受益所有人比“实际控制人”含义更丰富。受益所有人包括了拥有、控制和收益三个方面的含义,受益所有人既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的拥有者,也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的控制者、获益者。其次,受益所有人需要穿透至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受益所有人是自然人。在识别受益所有人时,要“层层穿透”至最终拥有、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享有其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1.4 备案主体应当在何时备案受益所有人?
《管理办法》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备案主体,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2024 年 11 月 1 日以前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补充备案。
1.5 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公司(合伙企业)如何快速准确填报受益所有人?
对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公司(合伙企业),一般能够直接根据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确定其受益所有人。若该公司(合伙企业)只有自然人股东(合伙人),那么将拥有 25%以上股权(合伙权益)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填报为受益所有人即可,具体可参照本指南 3.1 项示例 3;若该公司(合伙企业)存在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则应当按照本指南 3.1 项示例4的方法,向上追溯该公司(合伙企业)的股权(合伙权益),“层层穿透”至最终自然人。
【解读】如本指南 1.2 项所述,我们这里所说的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公司(合伙企业),具有两个特征: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换言之,对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公司(合伙企业),一般能够通过登记的股权(合伙权益)层层穿透,追溯至最终拥有、控制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2.1.1 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 1(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 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 2(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 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 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 3(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 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2.1.2 受益所有人确认方法
如图 1 所示,备案主体应逐一对照三条识别标准,识别出全部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详见本指南第 3 部分。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详见本指南 2.2 项。
2.1.3 在确认受益所有人时要注意什么?
如图 2 所示,自然人甲、乙是 A 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 30%和 25%的股权。自然人丙不持有 A 公司股权,但最终享有该公司 25%的收益权。自然人丁也不持有 A 公司股权,但能够对该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第二,确认受益所有人时,如果自然人已满足了标准 1,则应直接按标准 1 进行备案(示例 2)。只有在不满足标准 1 时,才考虑标准 2 和标准 3。
2.2 如果没有满足标准 1、2、3 的受益所有人,此时应该如何备案受益所有人?
标准 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 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 1 是从股权(合伙权益)角度来确认受益所有人。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合伙人)直接拥有 25%以上股权(合伙权益),也可以通过多层控股模式间接拥有 25%以上股权(合伙权益)。对于多层控股模式,需要向上层层穿透追溯备案主体的股权(合伙权益)结构,计算自然人最终拥有股权(合伙权益)的情况。如果发现存在自然人最终拥有 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则该自然人就是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如本指南 1.5 项所指出的,对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公司(合伙企业),一般按照标准 1 填写即可完成备案。
下面通过两个示例(示例 3、示例 4)说明一下具体应该怎么做。
标准 2 和标准 3 主要适用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相对复杂的备案主体,这类备案主体可能存在股权(合伙权益)与所包含收益权、表决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形。实践中,可能表现为自然人通过代理持股、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非股权(非合伙权益)方式,实现最终控制或者享有最终收益。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股权(合伙权益)与所包含收益权、表决权分离的情况。例如,自然人虽非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可以通过代理持股、协议约定等方式实际上享有公司 25%以上的收益权或者表决权。
【解读】这里的“收益权”指的是股权(合伙权益)的收益权,是获取股权(合伙权益)收益的权利,收益的典型形式包括分红、股权(合伙权益)增值等。
下面通过两个示例(示例 5、示例 6)说明一下标准 2 具体如何应用。
示例 5:A 公司某股东转让了股权收益权,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
如图 5 所示,甲、乙、丙均是自然人,甲、乙分别拥有 A 公司 30%和 70%股权。通过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 30%股权的收益权转让给丙,此时,丙享有 A 公司 30%股权的收益权。那么,首先根据标准 1,甲和乙直接持有 A 公司股权均达到 25%,所以甲和乙都是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其次,根据标准 2,丙最终享有 A 公司 30%股权的收益权,所以丙也是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因此,应将甲、乙、丙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标准 3:虽未满足标准 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股权(合伙权益)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例如,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足 25%,甚至并不持股,但能够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解读】对标准 3 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下面通过三个示例(示例 7、示例 8、示例 9)说明一下标准 3 具体如何应用。
首先根据标准 1,甲和乙直接持有 A 公司股权均达到 25%,所以甲和乙是 A 公司受益所有人;其次,根据标准 3,丙通过亲属关系对A 公司实施实际控制,所以丙是 A 公司受益所有人。因此,应将甲、乙、丙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3.2.3 如何确认同时满足标准 2 和标准 3 的受益所有人?
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自然人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实际享有备案主体 25%以上表决权,从而能够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况。此时,该自然人同时满足标准 2 和标准 3,应按标准 2 及标准 3予以备案。
下面通过两个示例(示例 10、示例 11)说明同时满足标准 2 和标准 3 的情况。
合伙企业可比照公司的方法,通过分析合伙权益、合伙协议、人事任免权、经营管理权及财务控制权等相关情况确认受益所有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即使普通合伙人出资较少,但《合伙企业法》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往往拥有较大的经营控制权,如果符合标准 3 所述的实际控制的情形,也应当备案为受益所有人。
下面通过一个示例(示例 12)说明有限合伙企业在确认受益所有人时应当注意的情况。
对于国有参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在识别过程中,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可不再识别国有资本部分的受益所有人。
下面通过一个示例(示例 13)说明国有参股公司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
A 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首先,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持股达到25%,乙持股未达 25%,所以,甲是 A 公司受益所有人。其次,国有资本虽然持股 30%,但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不再识别国有资本部分的受益所有人。因此,应将甲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4.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确认受益所有人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备案受益所有人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除了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本指南第三部分备案所属外国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外,还应当将该分支机构至少 1 名最高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备案主体需要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受益所有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对于符合标准 1 的受益所有人(即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 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
对于符合标准 2 的受益所有人(即不满足标准 1 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 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
“上一层市场主体”是指通过协议约定形式直接对备案主体实施控制的境内市场主体。当备案主体被另一个境内市场主体通过协议约定形式直接控制时,该备案主体需要在登记注册系统中将该市场主体填报为“上一层市场主体”。例如,在自然人甲通过协议约定方式对 A 公司实施控制的情形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即自然人甲是通过境内 B 公司直接与 A 公司签署协议,实现实际控制 A 公司的目的。这种情况下,B 公司就是 A 公司的“上一层市场主体”,A公司在备案受益所有人时,需要同时填报 B 公司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管理办法》与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受益所有人相关文件的适用对象不同。《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备案主体主动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而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受益所有人相关文件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内容之一。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备案主体进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后,金融机构仍然要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在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金融机构可以查询备案主体在登记注册部门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从而提高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有效性。
《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是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实践对现有反洗钱监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正在修订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中将统一使用该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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