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罚!

政务   2024-04-29 16:45   湖南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开庭时作虚假陈述。祁东法院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此类干扰诉讼秩序的行为,向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了《司法惩戒决定书》。

李某某诉祁东县某宴会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祁东县某宴会厅的经营者彭某反复强调其未收到原告李某某交付的定金,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如作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彭某仍坚持称其未收到原告李某某的定金2000元。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某在休庭后提交了微信支付凭证,证实彭某于2022年8月6日通过微信收取了原告李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元,这与原告所提交案涉的订单协议、收据能相互印证,该证据能证实彭某已收取原告定金2000元。

彭某作为被告祁东县某宴会厅的经营者,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作虚假陈述,影响正常诉讼秩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干扰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浪费司法资源,挑战法律权威,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应予以制裁。

该院综合考量彭某虚假陈述的行为性质、情节、后果、案涉标的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彭某作出2000元的罚款决定。《司法惩戒决定书》送达后,彭某在收到的当天立即向法院交纳了罚款2000元。

法官提醒

任何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审|刘卫东

二审|伍中民

文稿|旷有明 王剑英

编辑|蒋小花


祁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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