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漫谈】黄金周出游“避坑”指南,请您收好!

政务   2024-09-30 20:19   湖南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

身边不少朋友已经摩拳擦掌

为即将到来的假期准备出游攻略

这份“避坑”指南

为您抵达“诗和远方”保驾护航


01

出国出境,谨防保险有“诈”


办理出国旅游、探亲等签证时,旅游保险是常见的所需材料之一。小钱准备出国旅行,遂通过某电商平台上的入驻“代理商”购买了保险。付款后,“代理商”索要了小钱的相关信息,后向其发送了一份盖有某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然而小钱在出国期间因就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知该份“保单”系使用图片处理技术伪造的。最终,小钱遭受重大损失。





  法官提醒




此类保险保期仅为出国期间,出险概率低,这就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消费者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低价“保险”,否则可能上当受骗,既损失了财产,又泄露了个人信息。非通过官方渠道购买保险的,应在购买后及时登录官网查询或拨打客服电话,核实保险单号和投保信息真伪。购买保险时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保单等证据,便于维权。


02

古建探秘,注意文物保护


随着《黑神话:悟空》爆火,小唐精心设计了行程,踏上了“古建探秘”游的旅途。然而小唐在某石窟游览时,发现有其他游客正欲用木棍在壁画下方刻字,便立即上前制止。而后,小唐又前往博物馆游览,发现有参观者手持带有闪光灯的相机欲对某文物进行拍摄,而文物旁的标识牌赫然提示“禁止闪光灯”,就马上对其进行了劝阻。

游览结束后,小唐发现景点外围有商贩以“捡漏价格”向游客兜售“文物”,遂提醒同行人员和其他游客,文物不可随意销售购买,谨防上当受骗。





  法官提醒

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的保护关乎自然之美的延续,历史文化的传承,每一名游客都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游客违反提示使用闪光灯拍摄文物,刻画、踩踏文物等不文明行为,都会造成文物受到不可逆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是历史的瑰宝,是文化持续传承的重要载体,倒卖文物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一些商贩以普通文玩商品宣称“文物”向游客兜售,目的是为吸引消费者购买,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甚至欺诈,而消费者一旦离开旅游景点往往难以维权。因此,消费者购买旅游纪念品时,切莫冲动消费,还需理性对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

“陪拍”同游,防范消费风险


随着消费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主打陪伴加拍照的“陪拍”服务游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而在社交平台上,各类“陪拍”层出不穷,兼具为消费者提供旅游向导、照片摄影等多种服务功能。独自去外地旅行的小李在社交软件上联系了陪游拍照的“陪拍师”小周。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了时间、价格、陪游范围等服务内容。然而旅途结束后,小周反馈的照片却不尽人意,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法官提醒




“陪拍”服务往往包含陪玩、向导、摄影等多种服务内容,且相较于传统导游服务,更能为消费者提供陪伴的情绪价值和摄影的专业服务,更突出社交性与互动性。但是,付费的“陪拍”服务在法律上仍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向“陪拍师”咨询洽谈时,应注意就陪拍时间、时长、价格、照片质量、精修服务以及交通、门票、餐饮等方面进行具体协商并详细约定,可订立电子合同,也可保留相关聊天记录作为凭据。“陪拍”的核心产品是旅行照片,若照片质量显然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或构成瑕疵履行,消费者可要求“陪拍师”减少价款或重新履行。此外,消费者也应注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与“陪拍师”约在环境安全、相对繁华的区域拍摄,避免夜间前往偏僻地区。


0

4


租车自驾,谨防“格式条款”


小杨因出游需要,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双方约定了租期和每天限行的公里数。然而车辆归还后,租车公司因小杨每天行车超过了约定的公里数,要求其支付“超公里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行驶公里数多会增加车辆保养成本和减少使用寿命,但以小杨的租赁价格来看,部分合同条款显失公平,遂判决小杨在合理范围内支付超公里费用。



















  法官提醒

假期出行,不少家庭都会选择租车进行中长途旅行,但随之而来的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也在增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权责统一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消费者在租车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当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或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时,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对这样的“格式条款”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05

野外露营,确保用火安全


假期,小陶约上三五好友到山林野外露营野炊。露营过程中,小陶等人在帐篷外搭建了临时“灶台”,并使用打火机、柴火等生火做饭、烧烤,但因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在风火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发火灾。为此,小陶和朋友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

野外露营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休闲娱乐方式,能够远离城市的喧闹,近距离拥抱和享受自然。在享受自然馈赠的同时,露营者也要保护好生态环境资源,选择合适的露营地点,切不能破坏水资源、生物资源、林木资源。火灾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力极大,露营者如要使用明火的,应确认露营地点可以用火并配备有防火设备,使用时必须远离裸露的植被和树林,且使用期间应有人看管,做到人离火灭。此外,对于露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做好清理清洁,并分类丢弃至指定地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06

打卡“网红”,切记量力而行


节假日期间,小于和家人到某网红乐园游玩。该乐园有一个付费“网红”游玩项目,系搭建在水上的摇摆吊桥。小于付费后进入场地,却在游玩过程中意外跌落受伤。经查,该游玩项目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经营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醒

游玩项目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经营者在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需对参加项目的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游客在参加游玩项目前,需综合考量自身健康情况、身体素质等方面,量力而行。项目经营者应加强安全保障,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游玩项目及设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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