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人民法庭在院执行局的协助下与衡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同办理了三起涉及相同当事人的审判执行关联案件,成功化解涉道交纠纷中车主方主张要求受害人返还其已垫付医疗费的纠纷。
2019年6月,胡某驾驶车辆途径衡南县三塘镇与刘某驾驶车辆相撞,造成罗某(治疗后因故死亡)、陈某、何某受伤、两车受损。为此,罗某的近亲属、陈某、何某分别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认定胡某、刘某、衡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占用道路施工)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50%、30%、2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胡某因被告户籍地均系祁东遂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罗某的近亲属、陈某、何某分别返还其已经垫付的医疗费7.5万元、5.5万元、1.72万元。收案后,承办人疑惑道交纠纷为何不处理已垫付医疗费用,仔细阅看了三起案件的一、二审交通事故判决书,又向一、二审法官了解到,事故受害人为节约案件受理费,最初诉请的赔偿金额未包含车主垫付费用,法官曾向当事人释明,但各个受害人要求在所有赔偿款到位后方可返还胡某垫付的医疗费,车主胡某不同意,故未能协商一致。鉴于法院不得超诉请裁判,一、二审民事判决均未处理车主垫付费用。
考虑到三起不当得利之诉中被告均系事故受害人,他们经过两年多的诉讼拿到生效裁判,旧伤未平,现又成为“被告”,常人难以理解,但胡某已垫付的医疗费亦是事实。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可能会激化矛盾,此案处理既要维护原告胡某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受害人即被告方的心理,承办人秉持“如我在诉”的情怀,哪怕再难,也要试着多调解。果然不出所料,死者罗某的近亲属、陈某、何某听到胡某提起诉讼的消息后,情绪非常激动,他们认为保险公司虽已按生效判决履行赔付义务,但衡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书中确认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完全兑付,其已申请强制执行,胡某是肇事司机,胡某应该去找执行法院要钱。承办人一边安慰各受害人,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一边释法析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经过多次沟通,各受害人慢慢接受被诉讼的事实,因胡某诉请金额小于各受害人已申请执行的金额,各受害人提出要用执行案件的兑付款来履行兑付胡某垫付费用的方案,该方案虽有难度,但可缓解双方冲突。征求胡某调解意愿后,承办人立即向院执行局征求关于“执行兑付+诉前调解”解纷的可行性意见,院执行局法官就第三人发放执行款项风险、难点提供了可行建议,并协助联系衡南法院执行法官。随后承办人与当事人驱车前往衡南法院当面沟通,核实到已冻结衡阳市某房地产公司部分资金,且资金数额接近胡某诉请的总金额,衡南法院执行局立即表示愿意通过执行程序促进调解。经过两个法院审执联动配合,各方一致达成书面和解意见,同意由胡某作为第三人从衡南法院领取执行兑付款,胡某撤回对各受害人的起诉,至此三起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处理。
这三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两地法院秉持“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运用“审执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生动实践,做到了审判案件成功调解、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目标。下一步,祁东法院将持续巩固和提升审执质效,运用“审执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诉前保全促调解、审判前征求“执行建议”、判后答疑促执行等办案模式,多措并举,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
三审|刘卫东
二审|伍中民
文稿|陈兰芳
编辑|蒋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