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双十二”,大家是不是都沉浸在购物的喜悦中
疯狂买买买呢?
先别急,这里有一份贴心的“购物避坑指南”
在这个充满诱惑的购物节里,各种促销活动、优惠信息铺天盖地,但其中也暗藏着一些陷阱
这份指南将帮助你练就火眼金睛
识破那些隐藏的套路
让你的每一次购物都安心、放心,舒心
稳稳守护自身权益
快来一起看看吧!
别让那些小坑坑影响了咱们的购物好心情!
购买前,请您务必要对商品详情页中的文字描述、配图信息,特别是带图评价进行仔细甄别,从而全方位地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一旦合法权益被侵犯,请立即拨打 12315 投诉热线,亦或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申诉,以此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购买前,务必检查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优先选择生产日期较新的商品。与此同时,建议您尽量在信誉口碑俱佳的商家店铺以及正规可靠的购物平台上进行交易,以此降低购物风险,提升购物体验与消费满意度,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消费权益与购物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签收快递时,一定要先仔细查验商品状况,确认无误后再行签收。倘若发现商品存在破损情况,应立即与快递员进行沟通,并及时拍照留存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做好充分准备,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因此,在购买之前,请您留意商品的历史价格走势,从而有效规避此类价格陷阱。若商家行为被认定构成欺诈,您有权依法要求“退一赔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双十一”、“双十二”、“618”等购物狂欢节期间,各类促销信息和短信链接层出不穷。请您谨慎点击不明链接和弹窗,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同时,仔细阅读各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隐私政策及条款,非必要不提供个人重要信息。
商家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的用途、范围等。若商家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永泰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丁小倩
初审|刘钧霞
终审|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