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诉前调解促和谐

政务   2024-11-27 18:0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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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事情这么快就解决了,不用开庭,诉前调解真不错,非常感谢德安法院贴心的司法服务!”原告在电话中,对法院工作竖起大拇指。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通过立案庭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案件经过

被告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到行人,造成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事故发生后,死亡一方家属与被告江某某就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江某某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后死亡一方家属因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赔偿未获将被告江某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详细了解原告的诉求后,考虑到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争议不大,且原告系死者家属,急需赔偿款处理后续事宜。经阅卷得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江某某是饮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损失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调解员联系了保险公司后得知,被告江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才得知此事故。调解员又联系上被告江某某,问其为何不报保险,被告江某某向调解员诉苦:“我知道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要赔钱,之前就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部分已经和他们达成了调解,并多方筹款履行了调解协议,对交强险赔偿部分已无力赔偿”。调解员查阅了被告江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发现被告江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64毫克,未达到醉酒的程度,不属于醉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调解员向被告江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江某某得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可以理赔后如释重负。为尽快解决原告的赔偿诉求,调解员再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并核实有关案件事实,保险公司在得知被告江某某是饮酒后驾驶而非醉酒后驾驶同意理赔并主动联系原告及被告江某某商议理赔事宜。不久,调解员收到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得知原告已获赔偿款,本案诉前调解结案,避免了当事人诉累,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德安法院将继续推进“抓前端、治未病”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畅通诉与非诉衔接配合,切实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感。


作者|魏方云、余露烨

编辑|丁小倩

初审|刘钧霞

终审|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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